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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进行诽谤会怎么样?

时间:2012-03-10 09:10来源:周慧敏 作者:国伟水墨 点击:
事情是这样的,一家公司欠我的工资不还,我就在网上诽谤他。结果他找到了我。事后,我在所有发表的论坛,进行声明 道歉。大家说还会不会有事?希望给一个详细答案。谢谢 第一,如果没有造成公司的实际损害后果,没事的。第二,既然公司和你私了了,应该也就不
事情是这样的,一家公司欠我的工资不还,我就在网上诽谤他。结果他找到了我。事后,我在所有发表的论坛,进行声明 道歉。 大家说还会不会有事? 希望给一个详细答案。谢谢
第一,如果没有造成公司的实际损害后果,没事的。 第二,既然公司和你私了了,应该也就不存在公了的问题。 第三,即便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通常也只是民事责任的问题,不存在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仅限于对自然人的人格的侮辱,而不包括公司。
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你的 如果你影响了人家公司的声誉 这家公司完全可以告你的 建议你低调点 欠你的工资不给 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去仲裁的
在网上对网名进行侮辱或诽谤是否能构成名誉侵权 案例一:认定侮辱网名不违法 杭州网警成被告 杭州网友“压寨夫人” 在杭州网论坛“杭网民声”版块,用“压寨夫人”发帖《医院误切子宫,患者获赔10万,院方称色情陷阱,进一步上诉》,以新闻的形式“报道”了化名“素怀”的女子被误切子宫后得到医院赔偿;医院则称该女子“私生活不检点,下身溃烂,勾引医生”等。使用“素怀”网名的杨某自感遭侮辱诽谤,向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报案。公安立案调查后,认为被攻击者“素怀”是虚拟身份而非真实的自然人,“压寨夫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认为警方认定有误的杨某,随后将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诉至法院。 案例二:“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 “红颜静”(网名)是西祠胡同网站版主,女,某企业企划人员。“大跃进”(网名)为其网友,男,某广告公司职员。二人也在网友聚会上相识。后来,“红颜静”发现“大跃进”在网站上称其为“网络三陪女”、“色情场所的代言人”,对她进行诽谤、侮辱。男朋友也因此与她分手。于是“红颜静”提起名誉权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大跃进”停止侵害,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向“红颜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000元。 上述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网上对网名进行侮辱或诽谤。同时,这两个案例有一个不同之处,案例二构成名誉侵权笔者无异议,但案例一,笔者认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笔者注意到,案例一中网友互不相识,未曾谋面,而案例二中,网友之间在网友聚会中已经相识,彼此熟悉。这一点在认定同样是在网上发布针对某个网名的侮辱、诽谤言论,是否会给对方所造成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降低很关键。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影响权利人的社会评价。而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虚拟人网络评价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评价的降低。换言之,网络虚拟人本身并不具有名誉权。只有针对虚拟人实施的网络环境下的侮辱、诽谤行为,相应地导致了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的名誉损害,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案例二中,虚拟人“红颜静” 身份西祠胡同网站版主且参加网友聚会兵在聚会中与“大跃进”相识。因此“大跃进” 在西祠胡同网站对“红颜静”的侮辱、诽谤,必然导致用户本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认定名誉侵权事实成立。如果“红颜静”与“大跃进”并不相识,“红颜静”不曾参加聚会,其他网友也不能将“红颜静”与网络用户本人相联系,侮辱、诽谤仅发生在两个虚拟人之间,不会导致“红颜静”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而不是社会生活中造成的名誉损害,就不能视为名誉侵权。 而案例一,有所不同,笔者支持杭州网警做出的“认定不违法”的决定。赞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报建律师观点,“公安部门行使治安管理职能是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具体授权时不能擅自作为或自我授权。网监分局在无法确定‘素怀’和杨某的固定关系时,不能认为对‘素怀’的攻击就是对杨某的攻击。”“虚拟环境是现实环境的衍生物,像“芙蓉姐姐”、“英达”等网名、艺名确有固定对应关系,如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会降低现实中周边人对其评价。”笔者认为,“素怀”杨某直接起诉“压寨夫人”沈某之民事诉讼要优于起诉公安认定该行为不违法之行政诉讼。 “素怀”杨某在2005年手术中被某医院医生切去右卵巢,其认为是错误摘除,随后以“素怀”的网名在“杭网民声”发帖求助。杨某求助的帖子在该论坛上最多时跟帖达700多页,支持、同情的很多,质疑、嘲讽的也不少。期间曾因筹集律师费,杭州网友还为“素怀”发起募捐,并筹款1.5万元左右。据此判断,该网名在该网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杨某的代理律师朱惠忠坚持认为,“素怀”的网名并不是网上虚拟身份,而是原告本人。朱惠忠称,早在2004年,杨某就注册“素怀”网名并发表文章。在2005年的医疗纠纷中,很多网友与杨某见过面;另外在后续的媒体报道中,“素怀”和杨某的真名也交替使用。且此事反响甚大,因此沈某不可能不知道“素怀”就是杨某。 笔者认为,杨某之网名“素怀”是其被“压寨夫人”攻击的虚拟身份,是否针对现实中的杨某,要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素:主观故意、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判断,而不能一概拿“芙蓉姐姐”、“英达”等网名、艺名来与在小范围内“知名”的网名来对比参照,亦不能像杨某代理律师一样全屏推测。如果在该网站的众多网友中都明确杨某与“素怀”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且因沈某的言论导致了对杨某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沈某具有明知或主观故意,那么“压寨夫人”沈某的行为构成对“素怀”杨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他只要不告你,就没事。 告了你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是你干的,也没有事情。比如你诽谤用的是真名,有联系方式,是在自己家上的网,那肯定会查到。 即使是真的,罪也不大。触犯的话估计就警告一下。 不要忧虑。
网上诽谤要追责,但是如果你解释声明道歉就不会有事,即使找到你也没关系,你已经道歉了
怎么能做这种事?欠工资你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在任何东西上诽谤都是违法的,道歉是小事,大的话会追究法律责任的。赶紧亲自到对方处诚恳的道歉取得谅解或许对你更好
放心好了。 你已经进行了声明道歉。这件事情就算结束了,他也不可能去告你的,毕竟那样对双方都没好处。老板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就是没好处的事,没人做。告你得不到什么,因为他欠你工资是事实,只能是两败俱伤。
主要看诽谤对那个公司的影响和你与公司的协商结果。本来是他们欠你工资在先你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追讨他们所欠你的工资。可是你选择了在网站上对他们进行诽谤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如果对公司的形象和效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公司就有权向你索赔。如果他要求你在论坛进行声明道歉你又做到了就应该没有事。但是如果他们要求你进行一定的赔偿并且达不到共识可能就会有其他发展。你应该与公司进行协商。并达到一定的免责效果!
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做什么
不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要求情节严重。况且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受害人不进行控告,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立案起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你论坛会被封杀。 后果不严重。你不在继续就好。现在就是要做是一只道歉道他们还钱为止。这样可以让你的律师好做一点。
没什么大不了的· 以后要是再这样,要匿名的。嘿嘿。
1.再向该公司写一封书面的道歉信。(并且留底) 2.书面的道歉信也要表明在网上的语言过激、一时冲动、不冷静、急着还债、迫于生计、有夸大之辞,......; 3.态度诚恳,下不为例。 4.该公司不会追究你的。
很容易就可以查到你的 如果你影响了人家公司的声誉 这家公司完全可以告你的 建议你低调点
不要说那些严重损害对方形象,使对方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话。 他找过你,你也在相应的范围内道歉了,应该了结了。
这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类似案件如果后果不重,则你已经承担了有关责任。类似案件可参考我的有关文章。 当然,如果对方主张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可能的,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如果后果严重,可以追究诽谤罪。
虽然有关在因互联网上诽谤的事实已经大量出现,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还不是很多. 我帮你分析一下. 首先一个问题是,你捏造的事实是针对个人还是针对一个公司. 如果针对公司的话,就不用担心,因为事实上,公司这个法人的名誉权是否存在还是个法理上讨论的问题,法院不会轻易受理的. 如果针对的是个人,那你要注意,是否已经将其真实的姓名等资料完全揭露,使得他人一眼就知道你所指何人.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你也不用担心. 如果是肯定的话,那接着---- 你说他事后找到了你,那他有没有和你说什么话,比如打算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对待你.如果有,那你也不要担心,你可以反诉他恐吓你. 如果他说要告你等等,但是是很合法的手段.你就要认真对待了. 听我的话,看看你在论坛上发表的道歉信息是不是足以消除影响,如果不是,就加以改正. 如果是,你就不用担心了. 总的来说,最坏的结果基本上很难发生.最最坏也不过是赔钱加道歉,赔也赔不了几个钱. 你说公司拖欠你工资不还,那你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请求帮助.我倒是看过一个新闻,就是说一个小男孩在舞厅打工,后来被舞厅拖欠工资,老板还要挟他.他很聪明的找到电视台,电视台一曝光~他的工资就拿到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你说的是整个公司 ?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如果你诬陷的是整个公司 那么不构罪 如果你诬陷的人不告诉 也就是不起诉 那么也不构罪 如果你诬陷 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也不构罪 按照你的描述 我觉得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问题 而且你已经道歉了 说明你已经挽回了部分损失 就算他要告你 最多也就是民事诉讼 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等方式 请放心
1那要看你的诽谤程度达没达到侮辱诽谤的地步,造成多大的影响, 2要是严重的话对方可以对你提起刑事自诉了,
情况不严重不会有任何事,别人找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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