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住读生因生活费被偷冲动的去别人家偷窃被发现互殴致他人受伤,警方以抢劫罪关押近半年这合理吗?现民是陪偿已陪法院怎么判合理?校方有责任吗?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已经转化为抢劫了。。我觉得不是很合理,太轻了。 校方无责任。 即使生活费被偷也不应成为去偷窃的减轻情节,入室盗窃本来情节就比较重,加上殴打致伤转化成抢劫也是性质的转变,不过还是要看当时的情节来看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有学生是否成年等也是减轻与否的情节。民事赔偿到位也可能被法院考虑是否减刑。如果该事件在住读期间发生,则校方有可能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责任估计不大。听说表见代理的特征。 首先校方无责任,另外这种案件,可以和当事人商量的,让他们请求法院减轻刑事罚的。 根据你的描述,其实2011创业。分析本案的焦点所在:第一点,在校住读生的行为是否可以归属为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是怎样的?第二点,学校对于学生触犯刑法是否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首先要明白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3.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一个在校住读生因为生活费的欠缺,一时冲动闯进他人家中,强行抢夺他人的财物,此过程中又实施了暴力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