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罪的构成及判罚 阳光 博客原则:尊重事实,反映现实,记录真实文笔朴实风格纪实,坚守诚实,情绪平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的第2项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0.htm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比看最新交强险条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构成]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4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上海立案标准] 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民事诉讼法。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律师说明] 1、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1)两者都产生于经济来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出现;(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3)在履行合同的主观上都可能存在欺诈的故意;4、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类似的欺骗行为;(5)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合同诈骗罪名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虽然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都存在欺骗行为,但合同诈骗罪欺诈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没有对价的支付或以较少的对价骗取大额的财物;而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是为了骗取对方履行合同,通过履行合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有合理的对价支付或对应履行。 (4)行为人在履行不能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考察有无客观方面的原因阻碍了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行为。 (6)行为人对取得他人财物的使用情况和去向。 [刑法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收藏到:Del.icio.u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