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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盗窃罪量刑标准 不懂不要答

时间:2012-03-21 03:45来源:jlook 作者:欣随毅动 点击:
为你摘抄了一部分内容,看完还不明白自己到金中国法律师朱建忠网去看全文吧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
为你摘抄了一部分内容,看完还不明白自己到金中国法律师朱建忠网去看全文吧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最常见、比率较高的犯罪类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往往会出现思想认识不统一、实际处理不统一等情况,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难以很好地把握恰当的尺度。这是因为,这种类型案件突出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诸如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十分关键的问题。   一、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个幅度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第三个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从轻与减轻。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2。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临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下限的案件,在具体量刑时不要先考虑从轻还是减轻,而是先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当从轻处罚的结果仍在法定刑之内时就是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的幅度跨越法定最低刑时,就成为减轻处罚。这样,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是由从轻的幅度来确定的,从而避免了法定刑跨度对量刑带来的影响,也可防止因审判人员机械操作而带来的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从轻不够的现象。事实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不临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两个幅度的下限的案件,则应全面衡量案件事实,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盗窃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一贯表现、再犯可能性等等,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二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只需考虑从轻处罚,而无需考虑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该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却不能减轻处罚。因为,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该法定刑以下已经无法判处刑罚,只有免予刑事处分,而免予刑事处分的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此,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未成年被告人,如不属于免予刑事处分的对象,只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而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   二、对选择性法定从宽情节的处理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情节有些是选择性的,如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且罪行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从宽情节都需要审判人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中,遇有刑法对某一量刑情节同时规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如该案件系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一般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先行确定该量刑情节究竟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还是免除处罚情节等,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处罚。   三、对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理问题。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遇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如系盗窃数额巨大的,一般可适用减轻处罚;如系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增大从轻处罚的幅度,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遇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如共同盗窃中的主犯、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过,而基本上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可较其他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适当重一些,一般只宜从轻处罚(不宜减轻处罚)。   四、对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并存的处理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量刑时,遇有同时并存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时,一般可采用吸收递减原则,即用较轻的情节幅度吸收较重的情节幅度,在具体适用刑罚时作相应递减,让免除处罚的情节吸收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情节吸收从轻处罚的情节,然后增大减轻的幅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山东标准: 一千以上是较大 一万以上是巨大 六万以上是特巨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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