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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合法拥有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名乙与村民甲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民甲决定将A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流转方式流转给村民乙,土地使用性质仍为农业用地。
问题如下:
1.村民甲在获得土地发包方同意后,是否可将A土地以转让的流转方式流转给村民乙;双方一块去公证处签了合同并做了公证。但是在场没有甲的妻子签字。
1.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吗?
2.哪妻子在过一段时间后,把这件事情不知情为由去法院起诉撤销这份合同,哪妻子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如果妻子去起诉的,哪怎么能证明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呢?什么样的证据才好呢?
4,法律是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哪在这种情况下,把买受人行为定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吗? 1、法律没有规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要经夫妻双方签字,所以这份合同应当有效。 2、从保护转入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妻子应当提交不知情的证据,否则可认为流转当时她是知情的。 3、表见代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看不懂。 4、双方都去公证了,应当属于善意取得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