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A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员叶某发传真给B罐头食品厂(以下简称B公司),传真内容如下:“B公司金厂长:枇杷罐头S级,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另外:我公司计划向贵公司采购: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注意质量!叶某”
2010年5月17日,A公司派车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听说犯罪构成要件。该批罐头是双方2010年4月20日订立的合同,该批货物订货使用的传真号码与5月13日的订货传真号码相同。随后B公司为了完成订货任务。多方收购原料,及时完成生产后,多次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均遭到拒绝,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5月13日传真上订货人的签名为叶某,并未加盖A公司公章,叶某实际从未得到公司授权订购该批罐头。另外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仅是表达了一种购货意向,没有提及价格。因此A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公司不构成违约。
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评述下列问题:
1.叶某的行为是不是表见代理?
2.该传真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客观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且相对人为善意。 属于要约;,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 承诺有效;表见代理与有效有相同效力。 叶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同一个传真号码可以认为。 传真的话前半部分属于要约,后半部分属于要约邀请 B公司的承诺有效,对前面一个柜可以按合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后半部分可以按缔约过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