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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表见代理,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问:在一些合同纠纷中经常听到“表见代理”这个词,什么是表见代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王杰律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依赖,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虽无授权委托书但符合表见代理情形 合同有效事出有因,我国合同法的表见代理与普通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相比,两者共同点在于:首先,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均要求第三人是基于善意而相信代理权存在。其次,两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标准未作过多限制,从而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发挥法官的主观灵活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者不同点在于:第一,在构成要件上, “表见代理”引发的贸易纠纷案,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人其实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超越了代理权。但对方却从表面上仍然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由此与表见代理人发生的民商关系,不该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此代理依然有效,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认定的基本要件 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与“外表授权”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的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所谓外表授权,只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和假象,而事实上并无授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