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北京辩护律师为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北京信用卡

时间:2012-04-02 20:54来源:晨晓云清 作者:迷迷中的弧線 点击: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造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听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宗旨。只有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能力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应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造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听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宗旨。只有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能力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应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应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应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赞成的。只管这种行为违抗了信用卡应用规矩,但是应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合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宗旨,因而,不具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质特征,在这种状态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遵循有关规矩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应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实质区别就在于行为听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只管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听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然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基础不想归还或者没有能力归还,因而在行为上一定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逃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应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状态经常发生,但行为听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能力得出正确的判断。表见代理的特征。具体结合到前述状态,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诈骗方法料理信用卡,然落先行大批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料理信用卡,并应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批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喻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归还的,或者大大逾越自己的实践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践上不可以归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3、如果存在下列状态可以证明施动听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应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应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听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由于行为听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自己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以还有这类状态,即他人谎称为行为听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听去获取财物,行为听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状态当然不能以为行为听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宗旨。行为听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应用的,行为听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听对应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听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事不宜迟等原因而应用,事先马上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归还的,由于行为听没有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宗旨,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而不存在造成犯罪的问题。关于区分行为听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听连续透支造成平凡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归还的均可以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听在限额内透支或虽逾越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二)偷窃信用卡并应用的,应以偷窃罪认定本条第3款规矩"偷窃信用卡并应用的,遵循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矩奖励。"这种状态是指偷窃犯罪分子偷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应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偷窃信用卡并应用的,蕴含犯罪分子偷窃信用卡后自己应用该信用卡,也蕴含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偷窃来的信用卡而应用该信用卡的。你知道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后一种状态下,对偷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偷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偷窃来的而应用,对应用者则不应按偷窃罪进行奖励,应该遵循其应用的具体状态和情节,遵循有关法律处理。如某偷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应用,在这种状态下,对应用者就不应遵循偷窃罪处理,应该遵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矩处理。(三)伪造信用卡并应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关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有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宗旨,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以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宗旨,造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以为,应直接定诈骗罪。由于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不蕴含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听的宗旨不是为了营利,而是合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遵循本法规矩,造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应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造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该以一重罪从重奖励。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后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