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2011-05-1112:55有个成语,叫穷极无聊,出处南朝·宋·费昶《思公子》诗:"虞卿亦何命,穷极若无聊。" 原,指光景穷困,精神无所寄托。现在多用来形容,无事可做,非常无聊。 我本来给自己计划了很多事要做: 多看几部美剧、把以前下载的奥斯卡获奖影片看完,影评写完、去上室内设计手绘表现的课程、找个离分公司近的体育馆打打羽毛球. 但这些事目前依然处在开始阶段,我却又开启了一项新的内容:考注册会计师。 这项号称,目前国内最难的执业资格考试,忽然就勾起了我浓厚的兴趣。 我从没打算去审计事务所供职(我没做好过劳死的准备),决定考这个东西,完全是因为.嗯,对于论表见代理。穷极无聊。 前几天跑到图书城,买了三本书,注册会计师一共六门课程,五年通过有效,我打算先考个三门试试看。 目前,已经看了《经济法》的第一章。 看到表见代理时,很是不爽。 代理,很好理解,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只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学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有效,竟然有效。 另有说明如下: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那么,善意相对人被保护了,'被代理人'谁来保护呢? 不是较真儿,只是想到了前几年法制节目提到的几宗案子,其中一个: 一对花甲之年的老夫妇,儿子染上毒瘾,欠巨额赌债,偷出父母房本,另雇两老人去公证处公证,获得授权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将年迈父母住所低价贱卖,房款还部分赌债,人逃之夭夭。 老夫妇某日清晨,诈骗罪辩护技巧。忽然被陌生人要求搬离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屋。且对方手续齐全。 万般无奈,在路边扎了棚子临时居住,却百思不得其解,自己连公证处都不知道在哪,怎么住的好好的房子就卖掉了。 代理制度是社会化分工细化的趋势,但不该为了维护对这个代理制度的信赖,就牺牲掉其他东西。 这个案子最后是律协的某个知名律师出面帮老人打官司告赢了公证处,当然这个过程也历时了半年之久,在这半年里,老人在路边的棚子里受尽了苦。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理当付出代价,只是,这个案子带来的社会影响,肯定超出了合同法中提到的所谓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购房人该以不当得利罪名被诉,个人看法。(房子市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去甚远,这直接关系到,买房人,还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 建国61年有余,不求法律多健全,但至少立法初衷得完善些吧,哪有只考虑保护某一方的道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