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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博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方志博亲属之委托,受云南省张剑弼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提供刑事辩护。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来看,本辩护人认为,相比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2/358669.html。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不属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方志博应宣告无罪。 首先,方志博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看看诈骗罪 犯罪构成。 方志博因为年幼无知,对社会的关系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导致其错误认为其有能力为浦小凤找到工作,并接受了浦小凤母亲给的三万六千元钱的报酬,花了其中的一万伍千元为浦小凤找工作的费用,并支付给了方志博认为有能力找工作的徐忠仁。实事上没有能为浦小凤找到工作。这并不是刑事违法行为。而是一个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并没有要求方志博一定要为浦小凤找到工作,如果找不到,法律要求方志博承担的并不是刑事责任,而是不能要求支付报酬的民事责任。 其次,方志博没有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的耿和珍为了给女儿找一份好工作了,在没有事情结果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了三万六千元给方志博,这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一个重大过错行为,因为他支付给的是一个刚满18岁零一个月的小孩。并托付一个极其重大而复杂事情:为其女儿找工作!这不是耿和珍受骗上当而处分了财产。而是自愿达成协议的民事协议。同时方志博出具了收条,并同意如果找不到工作要退还给耿和珍的。这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再其次,方志博没有不退还报酬的意思表示。 方志博在不能为浦小凤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同意退还耿和珍的三万六千元。并与耿和珍达了于2009后3月低前退还清的退款协议。并积极主动的通过向徐忠仁索要已经支付给其的一万五千元钱,找其父亲商量借钱等措施落实还款事宜,这些实事都有证据确凿的加以证实。 综上所述,本辩护律师认为方志博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耿和珍交付三万六千元给方志博不是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方志博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方志博的行为不符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方志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方志博与耿和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济合同纠纷。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宣告方志博无罪 辩护人:余胜律师 2010-5-3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