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效力待定有关吗?效力待定本身就是属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一前提,但善意取得前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了,有差别的,也就是说,善意取得说法成立,合同本身就已成立,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选择可能性!
效力待定不是成立要件,而是生效要件,合同成立,但由于处分权有瑕疵,所以还不能生效!不然如果生效岂不是有效合同了啊
武大的?
兰州的问题1善意取得跟效力待定没有关系,学会http://www.hnfzb.gov.cn。不要瞎联系。(几个要件,善意去的人不知情,非盗窃物遗失物,合理对价取得) 兰州的问题2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我大概了解兰州纠结在哪。善意取得的关系中,一般卖方都是无权处分人。但是正如兰州所说,善意取得是一个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买方的利益,根本无需考虑卖方行为的对错。
uruk222发表于2011-12-113:231.善意取得之所以被称为原始取得的方式是因为它是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取得所有权,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善意第三人便取得物的所有权,不会被前述的无权处分合同左右。 2.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之合同,既然是效力待定,那么便不会先生效再有权利人追认,而是相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