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考点解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1.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2.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我国《物权法》第106-108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担保法解释》第84、108条肯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②)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他物权。③构成要件比较严格,以利于兼顾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维护。④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 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结果是,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的负担。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全不考虑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而是在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法律严格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只有真正值得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才能善意取得;②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③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场合,如果登记机构对错误登记的发生具有过错,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登记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在物权法领域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在债权法领域兼顾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以下功能:①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促进物的流转;③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物尽其用。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适于善意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1)不动产 适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一定是发生了登记错误的不动产。如果不动产上没有发生登记错误,则不会有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产生,也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发生,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①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例如:甲、乙、丙各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套经营用房,但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为担保个人债务,擅自以该房屋为善意的丁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②因履行无效合同发生的不动产登记错误。例如:乙受甲的欺诈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卖给甲,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③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例如:甲承租乙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将乙对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即,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则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动产 ①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原则上限于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基于租赁、保管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直接占有的动产。此外,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均属于占有委托物。 ②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所谓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脏物(被盗、被抢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占有货币者随即取得所有权,因此货币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任何私人取得其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①处分人无权处分包括两大类:(a)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例如:例如借用人、保管人将其借用、保管的他人动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再比如:质权人擅自将其占有的质物向善意第三人出质的。(b)有所有权但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例如:抵押人虽为所有权人,但其处分权受到《物权法》第191条的限制,动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②处分人是占有委托物的占有人或者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名义人。 ③所谓"无权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所有权、设立抵押权、设立质权。 (2)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合理期间,所有权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不影响善意取得发生,因为善意取得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关于合同的效力,在考试时按照以下标准作答:①选项中有"效力待定"的,只选该选项。②选项中没有"效力待定",只有"无效"的,选"无效"。你知道表见代理的特征。 3.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 (1)善意的含义。善意,指"不知情",即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 (2)善意判断的时点。①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必须在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必须在登记之时为善意。②交付或者登记之前为恶意的,推定交付或者登记之时亦为恶意。交付或者登记之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果。 (3)善意的判断。 ①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场合,只要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并且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存在"异议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即可认定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 ②在动产善意取得的场合,不仅要求第三人不知道动产占有人不具有处分权,还需要结合交易的价格、场所和环境、让与人的行迹是否可疑等情形来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处分具有处分权。 4.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包括以下含义:①必须"实际"支付了对价。如果仅仅约定支付对价,但尚未实际支付,则不能善意取得。②支付的对价必须合理。价格是否合理,应当依照市场价格予以判断。③支付对价的方式不限于买卖,互易亦包括在内。④赠与、遗赠、捐助、继承、企业合并等无偿行为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办理了登记手续。 (2)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这两种交付的方式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例如:甲借用乙的钢琴一台,5月1日甲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甲、乙约定甲借用该钢琴一个月。此时,甲、乙虽于5月1日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该钢琴,但5月1日丙还不能善意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只有在6月1日甲将该钢琴交付给丙直接占有,并且此时丙仍然为善意,丙才能于此时善意取得钢琴的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法律效果(★) 1.物权法上的效果 (1)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①取得所有权。善意第三人以受让所有权为目的的,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上的所有权。 ②取得他物权。善意第三人以受让或设立用益物权为目的的,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用益物权;善意第三人以设立担保物权为目的的,第三人原始取得担保物权。 (2)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负担他物权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第108条)。 ③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并不消灭,关于表见代理。但原所有权人须承担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他物权负担。 2.债权法上的效果 (1)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方便起见,举例说明。例如:甲委托乙无偿保管自己所有权的一幅名画,乙在保管期间将该画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此时,构成请求权竟合,此时,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民事责任: ①违约责任。甲可基于委托合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具有故意,虽为无偿保管合同,亦需承担违约责任)。 ②侵权责任。乙因过错致甲的所有权消灭,侵害了甲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乙取得100万元的利益且无法律上的原因,甲受有损失,得利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负有返还所得利益的责任。且乙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即使甲请求返还之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乙仍负返还义务。 (2)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上例中:甲、丙之间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①无侵权之债发生。丙善意受让,对甲的所有权遭受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②无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甲虽受有损失,但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甲、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亦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上例中,乙、丙之间仅成立了一个无权处分他人所有物的法律事实构成,该法律事实构成已经法律评价,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乙、丙之间别无其他法律事实,不再发生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真题(2007-3-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2008-3-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真题(EQ2008-3-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B.乙C.丙D.丁 (四)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特殊之处(★)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虽然不能解释为已经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作出了规定,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的规定,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原则上适用前述关于善意取得的五项构成要件。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原因在于,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为质押人、抵押人和债权人,这两类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债权人不负有合同义务,所以,不能要求债权人在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时"支付合理的价格"。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其回复请求权因第三人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场所或方式"之不同而区分为"有偿回复"和"无偿回复"两种类型。 1.占有脱离物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07、114条、《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以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占有脱离物仅为动产,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饲养的动物、脏物。 2.占有人无权"转让"占有脱离物的法律效果 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无权转让占有脱离物给第三人的,即使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已经受让占有(即已经交付),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包括两种情形: ①有偿回复。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自"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占有脱离物的,则所有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权利人请求回复之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②无偿回复。如果受让人不是通过拍卖或者自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占有脱离物的,则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需"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的费用,即可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受让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真题(2008-3-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真题(2009-3-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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