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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

时间:2012-04-08 16:34来源:陈振夏 作者:发芽的土豆 点击:
在保险活动中〔1〕,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忽略,或者个别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
保险活动中〔1〕,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忽略,或者个别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较低〔2〕,或遭到代理费或佣金的差遣,保险表见代理经常发作。为此,新《保险法》第128条对此作出了规则:"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受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当义务〔3〕。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置信其有代理权〔4〕,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当保险义务;但是保险人能够依法追查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这里要留意的是《保险法》第128条对表见代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也就是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这一情形,假如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状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当义务。谈到"超越权限",必需首先明白保险代理人的根本权限有多大。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则,保险代理人必需在保险公司受权的范围内停止保险业务代理活动。主要内容是:代理采购保险商品;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赔等业务。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能够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约请"并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同时依据保险惯例,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书)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承受告知的代理权,更没有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而恰恰相反,在保险实务中呈现的保险纠葛多源于此,引入"表见代理"的概念实属必要。

一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将使保险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结果承当义务,因而,对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需严厉控制。我们以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㈠、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

客观上具有使第三人(投保人)有合理理由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些表见事实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表见事实能否存在应依普通合理人的规范来肯定,也就是说,特定相对人与一个合理买卖当事人在从事此种买卖时,一个合理的人会置信其具有代理权或该行为具备足以推定代理人权限的事实,能够认定成立表见事实,即所谓第三人(投保人)有"合理理由"。在理想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具有下列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络可认定构成保险表见事实。

1、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表示授予保险代理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对该人停止受权,投保人因信保险人此种外表受权而与保险代理人停止买卖。

2、保险人晓得别人以本人名义停止保险活动而不作承认表示。

3、保险人将能够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于别人,或该别人从其他途径(包括盗取、拾得)获取这些文件,投保人信任这种文件而与该人为买卖,事实上,保险人对该人并无受权之意义。

4、保险人与代理人存在特殊关系,如合伙人、参股人、投资等。

5、由于保险人行为使第三人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比方自己允许别人作为本人的分支机构;允许别人挂靠运营;允许别人运用自己的停业执照、银行帐户、单位业务引见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用明示方式标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

6、受权不明招致越权代理。"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已成为一项准绳。受权不明或代理证书词句存有多义,当作表见代理。这种状况的保险表见代理,在保险活动中经常发作。

7、代理权终止后保险人未及时告知投保人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形成投保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之为买卖。

㈡、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

客观上投保人好心且无差错。即不只投保人不晓得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而且投保人关于这种不知情没有忽略或者懈怠等过错。所谓好心,是指投保人不晓得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假如晓得,仍与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则为歹意。所谓无差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停止了根本检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假如由于轻信或忽略没有停止根本检查,则为有差错。投保人有差错,标明对本人的权益漠然置之,法律对其没有维护的必要。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受权较为复杂,随着国度保险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保险公司的业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也不可能随时告知投保人所授予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投保人能够合理置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有义务对保险代理人的真实代理权限停止本质调查。只需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资历和展业证停止检查或打公司咨询电话停止查询,即无差错,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合理信任应遭到法律维护。

㈢、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所施行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普通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外表特性。也就是说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均具有民事行为才能、双方意义表示真实,并且所施行的民事行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值得留意的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肯定后,只是保险代理人在展开业务时超越保险公司所授予的代理权限,并不存在"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形。

二、保险表见代理风险的主要表现方式

保险代理存在于保险产品营销、效劳、理赔的全过程,在代理业务链上,保险代理人既受保险人监视和约束,同时又要满足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理请求。保险代理制度设计以及无孔不入的代理现象,加重了保险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由于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性,必需有足以使投保人合理置信代理权存在或曾经存在的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络,即在外观上无权代理人存在曾被授予代理权的表面或假象,同时,这种表象应该到达一定水平,以致同等状况下的其他保险消费者处于同样的环境时,也会合理的信任该代理权。表象的有无及其水平,是辨别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试金石,其中大量的灰色地带,正是滋生保险表见代理的沃土。

保险代理贯串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因保险产品属性的差别及保险人对代理管理方式的不同,决议了保险代理权限的千差万别,再加上专业代理、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个人代理的主体变化,使保险表见代理方式愈加复杂。

㈠、保险人表示承受别人为保险代理人,但未停止受权的程序。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保险消费者表示承受别人为保险代理人,但事实上保险人并没有实践启意向该别人停止保险代理受权的若干程序,惹起了保险消费者认识上的紊乱,保险消费者据此与存在代理瑕疵的该别人停止保险买卖活动。例如,保险人承受实习阶段的保险代理培训人员的保单采购成果,当培训人员未获得保险代理资历及展业证书而仍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时,易产生表见代理。

㈡、保险代理人持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保险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合同书、受权拜托书、运营保险代理业务答应证等交给别人,或者该别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文件,以及保险人晓得未经合法受权的别人以本人名义停止保险活动而不作承认表示,但保险人并没有授予其代理权的意义,保险消费者基于上述文件及保险人行为而产生了对无权代理人的信任心理,并与之停止保险买卖。

㈢、代理证书或展业证书的受权不明,如受权职责、业务范围、运营区域、代理权起止时间等商定不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保险活动,保险消费者好心、无过错,没有可以或者没有才能区分保险人的受权瑕疵,以致置信保险代理人为有权代理。比方,保险产品销售、保单维护与效劳、事故理赔的环节多,专业技术性强,代理受权具有合同的性质,权益范围表述应该明白,意义表达不能含糊,否则,不只投保人无法区分代理权益界线,代理人以至保险人也难以有效遵照,为事后表见代理纠葛埋下隐患。

㈣、未及时收回有关展业证书之类的代理文书。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及时收回保险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展业证书之类的文书,形成保险消费者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依然与保险代理人停止保险买卖。从外表上看,代理关系终止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结果,但理想状况并非如此,不及时对保险代理人的客户群停止终止代理关系的通知或公告并收回有关文书,保险代理权的不肯定性就不能消弭。

三、保险表见代理产生的缘由及风险防备

保险人为防止代理制带来的风险,使保险代理机制安康运转,必需深入认识产生表见代理的深层缘由,有针对性的采取控制对策。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容易引发表见代理事情。表见代理标准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行为,受害的是保险人,但是,痛定思痛,主要问题源于保险代理人。我国保险代理市场处在起步拓荒阶段,在迅猛开展中隐含诸多缺陷,从人员构成看,依赖关系,以攻克国有经济机构保险大门为目的的交际型人才居多,展业手腕简单、粗糙,远没有构成依托产品的保证水平、价钱优势和效劳质量为营销技巧的代理人队伍。代理人对市场调研、客户剖析不够,内部制度建立、人员选聘培训等根底性工作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代理理念的修正,效劳认识的培育,是保险人对代理人队伍必需处理好的首要问题。

㈠、保险机构代理制度施行控制机制上缺乏合理性及完备性。

从保险代理制度建立上看,各保险机构注重方式上模仿兴旺国度的保险市场,无视合适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制度布置,庞大的代理系统缺乏恰当的规制措施和运转程序,会加剧表见代理现象的蔓延。保险公司固然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但对外窗口众多,需求树立和完善法人受权管理制度,应在法定运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以及专业、兼职和个人代理人分别停止受权,分别停止控制。此外,要及时催促保险代理人实行合同义务,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守则,树立代理人过错的发现、纠正、弥补的预案。如发现有无权代理的状况应及时追认或承认,并通知投保人;发现有成心损伤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清查,搜集证据,给予处置;情节严重的,要经过司法部门追查其刑事义务。

㈡、由于代理权的滥用招致保险表见代理的发作。

代理权的行使,必需以可以到达保险人所希望的法律结果或者客观上契合保险人的利益请求为目的,假如保险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慎重和勤奋,忽略大意,以至违背法律,损伤保险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民事行为就属于保险代理权的滥用,基本违犯了保险代理权的设定目标和代理行为的根本原则。当代理权的滥用损伤投保人的利益时,可能会同时产生代理权纠葛和表见代理纠葛。由于保险法请求保险人实行进步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义务,代理权的滥用极有可能被以为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要素加以认定。保险人将成为代理权诉讼的被告,同时成为表见代理诉讼的被告。在当前保险代理市场快速开展的状况下,保险人必需加大对滥用职权的代理行为的监视、处分力度,以控制和化解在开辟市场过程中产生的代理风险。

㈢、代理制度的运转与管理中存在缺乏。

表现为印信管理与受权管理不严产生保险表见代理的低级错误。受权不明主要是权益范围不肯定,权益的起止时间不肯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或期限不明白,以及权益行使的程序不明白,因受权不明不只直接招致保险代理人所施行代理行为有效,而且还可能在代理时间之外、代理关系终止之后施行的代理行为,引发投保人的表见代理主张。制定保险代理的受权制度是依法标准保险营销行为的起始点,要明白普通受权、特别受权、转受权代理、受权拜托书,特别是各级保险机构印信的管理和运用的程序性规则。保险代理期限届满,若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应及时收回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业务专用章等,并及时在报纸上予以公告。此外,在保险受权拜托书或者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受权务必明白、详细。

㈣、举证义务风险的防备。

依据举证义务分担的普通原理,投保人对其好心、无差错根本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办法,只需投保人具有使其置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其好心且无差错。而保险人要承认表见代理,必需证明投保人歹意或有差错。与投保人相比,保险人的举证义务要艰巨得多。这里应强调表见代理的"好心"问题,假如保险人能举证证明无权代理人与投保人有串通行为或投保人明知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则保险人能够主张投保人具有歹意,承认表见代理的成立。从这一点上讲,保险人注重对代理人与投保人有关行为的证据积聚,加大对保险代理人的监视、管理力度具有积极意义。

㈤、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促进保险表见代理风险的防备

1、代理制度已成为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修正后的《保险法》第128条规则,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受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当义务。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置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当保险义务;但是保险人能够依法追查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初次经过人大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好心的、无过错的投保人等(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便当本文下称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任利益,维护保险买卖的平安,约束、标准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同时肯定了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2、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除了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意义表示真实、保险活动的内容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外,保险表见代理还应当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即从外表上看,投保人经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活动的感知,以为其确以保险人的名义停止活动,并具有相应的权益,因此共同施行了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实行的行为,投保人客观上构成了对保险代理人置信、认可的概念,虽然这种信任是树立在外在现象或非实质的根底之上。代理表象的构成,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根据。

四、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

㈠、保险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好心投保人利益的维护。保险买卖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表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准绳,由于法律没有责成保险人在保险买卖中公示保险代理人及其权限,投保人常常只能凭保险代理人所持有的受权拜托之类的文书或保险人的某些行为来判别代理权的情况,从效益和本钱的角度思索,无原由的核实、调查程序,因其本钱极大,普通没有必要也不倡导启动。假如投保人基于保险学问和才能等要素判别失误,就存在着国度法律对无差错的好心投保人的信任利益能否应当给予维护的问题。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在经济信息的占有、获取与运用的才能、条件等等均处于优势,而保险人首先应是保险代理方面的"专家",标准保险代理行为,防止和减少保险表见代理事情的呈现,义务主要在保险人。由于与投保人相比,法律经过强迫保险人监控保险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社会买卖本钱要小得多。修正后的《保险法》增加第136条,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进步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教唆、误导保险代理人停止违犯诚信义务的活动,就是对投保人表见代理利益的侧面维护。

㈡、保险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保险买卖平安。保险作为补偿不测损失的经济方式,其特征是风险的发作与否、风险发作于何时、事情发作后所招致的结果均不肯定。当呈现保险事故,需求保险人实行补偿义务时,如因法律制度的布置而招致保险合同效能处于未定状态,对投保人无异于雪上加霜,以至置投保人于死地,买卖平安对保险活动至关重要。依据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与保险代理人比拟,保险人的经济才能处于相对优越的位置,在表见代理情形,投保人更容易取得救济。假如投保人的表见代理利益不受法律维护,就会失去与保险代理人停止民事活动的经济上的平安感,从而影响保险代理制度的信誉和效益,限制保险市场效率的发挥。随着保险行为市场化的逐步深化,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也在发作着变化,从强调对静态的财富权益的维护,转而注重对动态的买卖平安的维护,促使保险表见代理行为取得有权代理的法律结果,有利于经济次序的稳定。

㈢、保险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保险业开展。就保险表见代理的个案来讲,保险人要承当风险,以至遭受损失,但就整个保险行业而言,投保人取得利益、保险买卖稳定性进步的信号,很快会在保险业中反应,无形中会激起社会公众潜在的保险需求。填平保险运转中的"代理圈套",换来的是系统循环的顺畅和动力,从而在整体上有利于保险业安康开展,这正是我国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所在。固然保险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但从没有淡化保险公司的社会职能,人们越来越关注保险公司的社会义务问题,特别是强调在发挥保险保证作用时应留意维护社会利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是保险法注重保险公司社会义务的表现。

保险表见代理固然是为了维护好心无差错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买卖平安,但假如矫枉过正,只强调投保人的利益,而疏忽对保险人合理权益的维护,那么,便会反过来招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最终背叛构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如何从民法公平准绳及法律价值权衡的角度较好的把握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肉体本质,对法律工作者来说还有漫长的探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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