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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力度的不足

时间:2012-04-08 16:49来源:zdlscs_evsac 作者:辛荑 点击:
小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力度的不足 作者:李恩华 我国现行刑法将丢失枪支不报罪定为结果犯,因此,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但本人认为,本罪应当定为行为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充其量只能作为加果加重犯的依据。理由如下: 1、本罪
小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力度的不足

作者:李恩华

我国现行刑法将"丢失枪支不报罪"定为结果犯,因此,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但本人认为,本罪应当定为行为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充其量只能作为"加果加重犯"的依据。理由如下:

1、本罪不宜定为过失犯。因为行为人对枪支的丢失确实能是过失的心理,但是丢失后如果不报就只能是故意的,而不可能是过失。因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本身就有保管好枪支的义务,如果丢失了而未发现就是失职的表现,所以不存在丢失而不知的情况。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不报就一定是本人自己决定的态度,而且是故意不向上级报告。

2、本罪不宜定为结果犯。因为我们国家对枪支是予以严格管制的,枪支流于社会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要求本罪必须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不太合理。

3、本罪的刑罚力度太弱,既然将本罪定为结果犯,而且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学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就显得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严重后果在刑法意义上是比较重大的,从司法的实践来看,本罪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实施犯罪活动;因丢失的枪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丢失枪支不报的行为是故意的,且该行为只要实施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为了杜绝丢失枪支造成了达不到刑法上的严重后果但实际上是比较严重的后果的现象,本罪不应当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列为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考虑作为"加果加重犯"的依据。这样,才能达到设立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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