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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怎么理解? [best]《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行为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来说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是曾经被授权,但是授权被撤销或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二是曾经是某单位的雇员,经常代表该单位办理指定业务,该雇员辞职或被辞退,单位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这些情况下,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的,在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即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予以赔偿。[best]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