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主要形式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理。 条件构成: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代理权范围。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