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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租借儿童乞讨进行刑事打击的提案 /2011-03-0513:12:21 系统分类:文化个人分类:默认 一键转贴: 关键词: 修改前建议修改为 《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暴力、胁迫手段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听听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一、从原条文看,构成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犯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手段,才构成本罪。若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而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表面上看是残疾人、未成年人是自愿加入,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多种权利。而且在那些没有暴力胁迫儿童在乞讨过程中,乞讨人员往往编造虚假或者夸大悲惨经历向社会求助,这本身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其乞讨行为是受组织者控制或教唆的,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目前从随手拍情况反映出来,有部分地方出现较多租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乞讨的情况,甚至成了产业链。 二、修改后,将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定性为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罪,在实施本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三、修改后,可以杜绝或减少此类犯罪,从而保护好未成年人、残疾人的权利。 指导: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冯军 ·本文只代表博友个人观点,版权归作者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拥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一键转贴:分享到百度贴吧分享到人人转贴到开心转贴到新浪微博分享到搜狐微博转贴到飞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