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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日前在省高检实习,手上拿到一个案情比较复杂的案子,经历了初审被撤销二审终审然后申诉人申诉到省高检,案子比较有意思,涉及到福利房买卖产权单位与福利房部分产权所有人的合同约定表见代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授权委托书。这件案子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人为A,讼争房屋是所有人A与某产权单位共同所有的房产,该房产在2007年6月、8月分别办理两证,所有人为A;B是A的儿子,购房人、被申诉人为C,实际入住人为C的女婿D一家人。此下为案件经过: 1994年,A与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书,确定A与产权单位是房屋的所有人。购房合同书明确约定该房产不得私自转让。 2002年,A发现购房合同书遗失,遂向产权单位申请补办了该购房合同书和发票。并将补办的购房合同书和发票寄存他处。其后由于B吸毒,A搬出该房屋。 2005年6月,B找到A要求A签署委托书(内容存争议,申诉人A声称当初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委托代理书,且委托书中房屋门牌号与讼争房屋门牌不一致)。证据材料中A说明了一个情况:在2005年之前产权单位不允许买卖此房产。此后,A极少回诉争房屋。 2005年七月初,B以个人名义与C签订购房合同。C购买此处房屋,购房款为元,其中首付8万元,另外八千待过户登记完成后交付。合同签订当天B将1994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原件、住房卡等材料移交给C,并向C出具了八万元的收条。此后C将此房产交由D居住。 2006年末至2007年初,D两次找到A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A均拒绝。此时,A最晚也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卖。 2007年2月,B因吸毒死亡。 2007年6月、8月,A办理了该房产房改售房,取得完全产权。 诉讼过程: 一审C将A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请求A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A以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收条和购房合同中B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为由申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A。 后该案C上诉到中院被发回重审,C要求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另外一份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购房合同和收条上B的签字是本人所写。法院撤销了之前的判决,支持了C。法院认为A与B系母子关系,诉争房屋自2002年之后一直由B居住,且B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包括A签名的委托书一份,C有理由相信A有代理权,房屋价格与当时的市价相当,也实际入住多年。故C占有诉争房屋行为属于善意,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合同有效,A协助C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C给付A尾款8000元,另给付A房屋补偿款元(C由于房屋升值自愿给付的补偿款)。 A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提交抗诉申请书,认为C提交的A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复印件,无法辨别A签字的真伪;另外,B始终以个人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A与产权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B属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不能施加给被代理人。市检察院提请省检抗诉。 现在小弟正在查找以下材料 1,证据材料中A有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按产权单位规定,该房屋在2005年之前是不许买卖的"中的规定需补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审查规定中转卖房屋的条件。 2,2002年A将房屋购房合同书补办,此行为是否直接导致1994年的合同书无效? 3,表见代理在法律上适用很严格,此案是否适用?四个构成要件中只有别的判例中是否有相似情形? 4,产权单位其他福利房销售的交易习惯?产权单位在2005年7月合同签订之时对福利房交易是否支持?是否可以根据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定福利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当然,作为省检,只要提出抗诉理由就可以了。目前的倾向是根据那不能认定真实性的A的授权委托书提出抗诉。由于C手中只有该委托书的复印件,无法辨别真伪。不过我还思考:若C认定合同签订时B拿的是原件,认为B构成有权代理,这样的交易理所应当要受到保护;像现在这样,C手中只有不能辨别字迹真伪的复印件,又提出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这两种情况下造成的法律后果都直接对A不利。 1、此房屋是共有。A与产权单位。不能由A单独处分。法院也不能判决A单独处分的行为有效。 2、B为以本人的名义而非以A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代理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委托书是复印件,且内容与房屋实际地址不一致。如果有授权,就是委托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复印件不能明确证明授权的真实性,而且内容与诉争房屋不一致。表明不是委托代理。 4、本案没有可以看出B有代理权的理由。从慎重的角度来看,买卖房屋确定委托授权,至少要有委托书原件。委托书真实有效的话,是有权代理,而不是表见代理。 原审字迹鉴定为伪,可以表明B没有处分。合同与收条字迹鉴定为真,只证明B作出了处分行为,而没有证明该处分行为的合法性。从现有证据来看,B的处分行为没有合法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