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通辽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医患争议;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件纠纷、医疗服务纠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适用本办法,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医患纠纷的调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机 制 第六条 本市成立由市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维稳、公安、司法、卫生、信访、纪检、法院、民政、宣传、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七条 本市和下属旗(县、市、区)设立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调处机构,即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中心(调委会)(简称医调中心或调委会),作为各级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医调中心(调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处置: 1.做好重大医患纠纷调处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调处指令; 2.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全面掌握事态变化,及时向上级汇报,按照上级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的处置措施,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 (二)调处: 1.调处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2.通过调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 4.按照调处结果,出具书面调解协议;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三)其他: 1.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映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情况; 2.定期召开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司法部门职责: (一)选聘人民调解员参加医调中心(调委会)工作; (二)为患方提供调处医患纠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三)负责对调解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维稳、公安机关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因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处工作预案。 (二)及时出警,依法、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三)派员参加医调中心(调委会)工作,相比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小组的事务,并配合做好纠纷调解小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医疗差错(事故)情况分析会。 (二)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派员参加医调中心(调委会)工作,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小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法院职责: (一)组织指导巡回法庭工作; (二)派员参加医调中心(调委会)工作,配合做好调解小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