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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捡"钱男子被判盗窃罪

时间:2012-04-20 19:35来源:龙头权 作者:颜鱼儿 点击:
嫌疑人否认捡钱,经警方督促后才承认并退钱,被判缓刑 前面的人取钱后,将1万元忘在了银行柜台凹槽内,紧随其后的顾某悄悄将钱捡走。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顾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粗心
嫌疑人否认捡钱,经警方督促后才承认并退钱,被判缓刑

前面的人取钱后,将1万元忘在了银行柜台凹槽内,紧随其后的顾某悄悄将钱"捡"走。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顾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近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粗心

遗失万元被"捡"走

据办案法官介绍,6月6日下午3:00,刘先生提着装有1万元的手提包来到万州区沙龙路二段某商业银行吊岩坪分理处业务窗口,取款4万元。手续办完后,银行柜员将4扎共4万元现金放入柜台凹槽内。刘先生伸手将其中3万元放入提包内,误将提包内原有的1万元钱当成新取的钱,于是合上拉链后离开了银行。当时,紧随刘先生后面的是顾某及其妻子。顾某看见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悄悄拿起这扎现金,和妻子迅速离开。回家后,顾某点了一下,现金正好1万元。

贪心

否认"捡"钱被公诉

一个小时后,刘先生发现自己的取款金额有误,随即返回银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调出监控录像,发现刘先生取出的一扎人民币被后面的一男子(顾某)拿走了。几经周折,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上了顾某,希望其向刘先生还钱。由于顾某否认捡到了钱,刘先生只好向当地警方报案。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催促后,顾某才承认捡钱并于6月8日来到牌楼派出所,退还了1万元。8月8日,万州区检察院指控顾某犯盗窃罪,并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观点交锋

"捡"出争议算盗窃还是侵占?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顾某"捡"钱是否构成犯罪、犯啥罪进行了激烈辩论。

检方:被告盗窃动机明显

检察官认为,银行对刘先生没有取走的一扎人民币有监控的权力,而顾某趁银行大厅内无人注意之机,用一只手挡住银行工作人员视线,用另一只手悄悄伸入凹槽内秘密窃走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官建议:判处顾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方:只能算侵占遗失物

被告辩护人则认为,首先,顾某的行为应涉嫌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其次,顾某系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刘先生把钱遗失在银行业务窗口柜台凹槽内,对这1万元钱在一定时间内已失去控制,属遗忘物,顾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顾某的行为符合侵占遗忘物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占遗忘物,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辩护人说,顾某捡到刘先生遗忘在银行的1万元钱,属不当得利。顾某捡钱后,既没报警,也没告诉其他人,在银行工作人员和刘某要求其退还时,顾某拒绝退出,数额较大,性质发生了变化,顾某的行为升级为侵占遗忘物罪。

法官:有主观故意属盗窃

顾某的行为到底该定何罪?万州区法院认为,顾某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地点在银行大厅的柜台处,该财物尚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内,顾某无权保管或控制,且顾某客观上实施的是秘密取得的手段,其取得该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鉴于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还非法所得,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纵深

大街遍布摄像头捡钱是否算盗窃

可控范围"捡"钱犯盗窃罪,那么究竟银行的可控制范围有多大?大街上同样也装有摄像头,是不是也属于警方的可控范围呢?对此,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认为,二者有区别,银行是金融机构,属于特定的特殊环境,跟大街公共环境概念不一样;银行的可控制范围在银行大门以内,换言之"出门不认"。在街上装有摄像头的地方捡了钱则不构成盗窃,但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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