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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案情:马某原在腾达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8年9月离职。在其任职期间的2008年7月份,经马某之手,向华为公司销售货物价值约20万元。马某离职一年后的2009年9月,马某安排其表弟张某伪造了腾达公司委托书,盖有腾达公司公章(该公章已作废),到华为公司讨帐,华为公司遵照张某的要求,将货款全部转往一装修工程队帐户,而非是腾达公司帐户。后腾达公司前往华为公司要帐时,华为公司告知货物款项已被别人结清,砖厂认为马某之弟无权代砖厂索要款项,砖厂仅凭一纸委托书就草率还款,存在重大过错,遂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还款。 在处理本案时,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马某以前曾在腾达公司工作,后虽不在该厂工作,但华为公司并不知情,现马某安排其弟持有该厂委托书前往要帐,华为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限,故其构成表见代理,华为公司已清偿完毕其拖欠腾达公司货款,不应重复清偿,应依法驳回腾达公司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之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马某之弟从未在腾达公司担任职务,也从未代表腾达公司对外开展过业务活动,且持的委托书是假的委托书。华为公司未加仔细审查便草率还款,存在一定过错,其清偿无效,故其应当偿还其拖欠砖厂欠款。至于其错误清偿的款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马某之弟索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并与之进行民事活动,则该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最初来源于德国,后日本、我国的台弯地区也相继采用,其本意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代理活动将经济交易活动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一些人虽无代理权限,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表相确有充足、客观的理由使被代理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出于善意,经过仔细斟别、审查,仍无法获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的事实,而与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其出台的本意即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这个第三人在同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其主观上必须是出于善意的,无过失的。否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特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首先须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其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相对人出于善意,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相对人无过失。第四,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活动,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众利益。 从本案来看,马某之弟无有得到被代理腾达公司的明确授权,却以腾达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腾达公司授权委托书)从事民事活动,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一、二个构成要件。但本案中的相对人华为公司在此次民事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呢?我们来看一下。 我们先看一下本案代理人的代理身份: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一般要求与相对人或被代理人存在某种密切的联系,正是这种密切联系使相对人误以为代理人具有代理身份而与之进行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或者是被代理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以前曾被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限,后被解除代理权限或代理期届满,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代理权消失的事实,仍然与之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是代理人虽被授予代理权限,但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从事民事活动;或者说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限,但代理人持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印鉴、公章、工作证等证明文件,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享有代理资格。但本案中马某之弟的代理身份就很值得质疑:其并非是被代理人处工作人员,也从未代表腾达公司从事过任何民事活动,更未代表腾达公司与华为公司进行过任何民事活动。无论是腾达公司也好,还是华为公司也罢,均不认识张某。马某之弟与腾达公司、与华为公司均未曾有过任何联系,故马某之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身份条件。 从马某之弟所持的代理文件来看:虽持一纸委托书,但该委托书是由马某之弟私自出具,上面虽有公章,但早已作废,腾达公司并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声明作废。此声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生一种公示作用,向社会公示了该厂原公章已作废的事实。有人对公示的效力提出了质疑,认为华为公司不一定能够看到,不一定知道该公章作废的事实,故华为公司不存在过错。看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31/230133.html。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登报声明系一种公示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登报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全体成员知道了公示的内容。腾达公司公章丢失后,不可能挨家挨户告知,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对于腾达公司来讲更不公平。腾达公司公章丢失后,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重新刻制了公章,并依规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了声明,声明之后就产生了一种社会公示的作用,即向社会广泛告知了原公章作废,启用新公章的事实。此委托书系假冒的委托书,上面盖的公章系作废公章。此代理文件存在重大瑕玼,凭此代理文件,不足以证明马某之弟拥有代理权限。华为公司未加认真审查、核实,就草率付款,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三,本案中存在种种疑点,没有引起华为公司的足够重视,华为公司存在过错。首先,本案中,马某之弟持假冒的委托书,到华为公司讨帐,要求将款项转往一家陌生帐号,此举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双方产生的此笔业务发生于2009年8月份。此后双方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一年后的2009年9月,一个陌生人持一纸伪造的委托书,前来讨帐,并要求其将款项打往一个陌生的帐户,而这个帐户又非腾达公司的帐户。面对这种种疑点,面对这种种不合情理之处,华为公司如果仔细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仔细查看代理人的代理文件,华为公司如果向砖厂进行必要的核实,实际上只需打个电话,就一切真相大白,也就不会出现以后的纠纷了。但遗憾的是,所有的这些,华为公司都没有作,华为公司所作的就是草率的相信了马某,将款项转往这个陌生的帐号。你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试问,华为公司有没有责任呢? 由上述可见,本案中,华为公司存在过错,故马某的代理活动缺乏代理活动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华为公司对马某的清偿活动无效,华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其清偿义务,向工帮支付货款。至于华为公司受到的损失,其可以向马某之弟追偿。 芦苇声兼雨,芰荷香绕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