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事实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公司董事长王某如果是在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因为有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为属于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可以。因为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可以。双方是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