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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中张不明所以将牛奶取而弃之,即张某并没有取得利益使其财产增多,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可排除选项A。 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民法对权利保护规范的不法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排除选项B。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本题中张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可排除选项C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本文从法硕联盟[url][/url]转载原文链接:[url] 问: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问: (1)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海是否有权出卖此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问:甲乙双方于1990年7月10号所签订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答案是1993年1月10号,我却认为是1993年2月10号,以甲的宽严期限1991年2月10号为起算点加上2年计算而得,请大家解释一下我的疑问。非常感谢! 后半部分怎么理解呢?求高人解释一下吧。 最好举个例子。呵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