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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关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权代理等相互区别的知识

时间:2012-04-20 21:19来源:半支烟 作者:lily 点击: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中张不明所以将牛奶取而弃之,即张某并没有取得利益使其财产增多,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可排除选项A。

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民法对权利保护规范的不法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排除选项B。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本题中张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可排除选项C

遗产纠纷?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本文从法硕联盟[url][/url]转载原文链接:[url]

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个收藏品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而赵华于1994年12月与王海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此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问:

(1)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海是否有权出卖此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号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三百万。同年10月10号,甲运抵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乙付甲280万,双方约定剩余30万3个月后交付到1991年1月10号,乙到期借故不予偿还,甲不允便去函要求乙至迟1991年2月10号付清余款,乙方从此未答复。

问:甲乙双方于1990年7月10号所签订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答案是1993年1月10号,我却认为是1993年2月10号,以甲的宽严期限1991年2月10号为起算点加上2年计算而得,请大家解释一下我的疑问。非常感谢!

关于重大误解的理解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对民事行为的性质、主体、内容等产生的错误理解。对促使其从事民事行为的动机存在的错误认识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后半部分怎么理解呢?求高人解释一下吧。

最好举个例子。呵呵。

以后提问尽量集中在一个问题,不要这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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