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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述评五--借款借出的诈骗罪

时间:2012-04-22 16:02来源:青山绿叶 作者:万峰 点击:
借款借出的诈骗罪 难道真就是应了那句前段时间流行的歌词--不是我不明白,是因为这世界变化快?我倒是相信我的专业判断:这个叫朱维新的被告只是民间借贷不够十分诚信,而绝非够资格戴上诈骗犯的帽子。 一、案情概述。 2010年以来这个叫朱维新的做工程的老板,
借款借出的诈骗罪

难道真就是应了那句前段时间流行的歌词--不是我不明白,是因为这世界变化快?我倒是相信我的专业判断:这个叫朱维新的被告只是民间借贷不够"十分"诚信,而绝非够资格戴上诈骗犯的帽子。

一、案情概述。

2010年以来这个叫朱维新的做工程的老板,在外边借了不少钱,主要原因是近来爱上了一个不好的娱乐活动--赌博!就其身价而言,在2010年连200平方的房子加上工程公司在内的资产,七、八百万元人民币当是有的。

其家人找到我时是2011年的10月份,是时朱某人已经被以诈骗罪而刑拘,通过会见了解到其在外边借债有近千万元,我在当时一方面无法想象其因为赌博而借如此多的钱,另一方面也无法想象形式上的民间借贷怎么就能被定成涉嫌诈骗。经过审查起诉看到《起诉意见书》并最终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被控构成诈骗罪的涉嫌犯罪事实才得到明确:

2011年5月20日,朱维新以"南大工程"需要投标押金为口头由头,向范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而范某某的陈述笔录中关于借款口头交流中有两点"要求",一是要朱维新老婆在借条上共同签名;二是钱不能用于赌博。是日在朱维新公司的办公室内,范某某将186.8万元承兑汇票交给朱维新,朱维新则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范某某人民币200万元"。是一份最最普通的民间借贷的借据。朱维新与其家属一并签字后交给了范某某。需要说明的是范某人已经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大家可以算出来,月息是6分6,快赶上银行贷款的年息了。

从被告供述上看,朱维新交代借到186.8万元之后,他汇了150万给周某某,是还的"赌债",余下的钱20万用与公司业务支出,剩余的赌博输掉了。

公诉机关认为的有罪逻辑是,朱维新是用虚假的"南大过程"为说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受害人的巨额资金,且为"躲债"避往新疆,在机场被受害人截获而送交公安机关。

二、案情分析。

所谓的被控"犯罪事实"并不复杂,里边的情理普通老百姓都能说出关键点出来,那就是用不真实的理由去借钱,是否是构成诈骗罪的问题,当然普通百姓的思维中诈骗罪的够与不够,大家都能从情理上说出理由来,但在法律上够成与否应该是泾渭分明的事情,法律条文是不能含糊的。

那么在法律上呢?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一个"为党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自认为对如此常见罪名的认识与理解还是不会偏差太多的,具体来归纳理解这36个字的法条为: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是涉及所有权或不仅仅是所有权的,都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标准;二客观上骗取公私财产要有欺诈的方法;三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不能苟同的--司法机关(侦、捕、诉)混淆了借贷或民间借贷的民事关系与诈骗罪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天壤之别!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借贷行为是有借"要还",即便是一时还不了,也是"人不死,债不烂";诈骗行为是一旦骗成功东西就是我的,不再和你有关系。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讲,司法机关的不妥、不当之处在于把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错误地套在了被告朱维新的身上:诈骗罪客观上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朱维新尽管取得了186.8万元人民币的使用权,但一纸借据,断然明确地肯定了范某某是这186.8万元或者是200万元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权没有转移更没有"人为"灭失!主观上朱维新对于这186.8万元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我出借据,你交钱;我用你钱,你收我利息(而且是高利贷),如何非法了?要说非法,出借人范某某的高利息倒是不合法律规定了。

法律基本概念上可能我说的够清楚了--三要件,其中两个明显不符合。你可能要问我了:头和尾你律师说得好像头头是道,我也提不出反驳的理由,我老百姓不懂法,但是我认理,朱维新不是和范某某说了假话了么?他不说假话,范某人可能就不会把钱借给他了,假话不是骗又是什么?您问的很到位,从起诉书中看"公诉机关也是这么认为"的,这也是这个非常简单案件中唯一有点小复杂的地方,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看得出就是以中间一点来带过两头:因为朱维新说了假话,但是他又为什么说假话呢?因为他想得到范某某的钱,他为什么想得到范某某的钱呢?他想占为己有,因为他说了假话,又占有了他人的钱,他就是"非法占有",因为他非法占有了,他当然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你要是个高中生,学过基础逻辑学,一细想你就可能分析出了--"说假话"这个小前提或者说是大前提可能是真的,但是接下来的判断都是以假象结果当客观前提。我打个比方来说:京剧《贵妃醉酒》中的杨贵妃是女的,唱杨贵妃的人唱的也是女声,梅兰芳是唱杨贵妃的,所以梅兰芳是女的(而且名字也是女人的名字)。这个逻辑判断不用想就知道是一个错误结果,问题出在"唱杨贵妃"的不一定就是女的,但杨贵妃一定是女的,这样的认识同样也可以用到上边对朱维新的判断上:说假话不一定都是诈骗行为,但诈骗一定是在说假话(造假象)。

在民事行为中说了不真实的话、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都是犯罪,都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民事法律同样也有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的法律,更有说了不真实的话只有道德、良心来调整制约的情况存在的呢。这也就是我说的唱杨贵妃的不一定就是女的、说假话不一定就是诈骗行为这个话题的法律出处。

客观上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是诈骗罪成立的皮肉和骨架,而具体的欺骗行为则是诈骗罪成立外在表现,就是皮肤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以诈骗罪构成三要素中,本案起诉指控事实中没有一项是符合的。

因此看到起诉书之后,我心里的结也彻底打开了--不是朱维新案件中有特殊隐情,而是司法机关严重的判断失误。

拿到起诉书时我就立即会见了朱维新,就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逐一与他进行了核实,但也就仅此而已,基本事实本就是如此简单,而且朱维新和我说,他接到起诉书时已经表示不认罪。后来得到鼓楼法院的通知,本案定于30号上午开庭,之后我用很短的时间就确定了辩护基调--作无罪辩护。当然为了"规避"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无罪辩护案件控制性管理带来的诸多不便,我也确定了个无罪辩护加一个不得已的"帽子"--证据不充分无罪辩护。

因为控方的起诉书中表明了"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诉讼程序,意味着被告人已经认罪情况下,有基准刑内10%--20%的从轻处罚幅度,而我作无罪辩护也就意味着朱维新将失去这一"优待",为了慎重起见,29号临开庭前一天下午,我又再次见了他一次,把认罪与否的利害关系给他分析了一遍,他的态度倒是既坚决也客观--认罪了13年,不认罪最多也不超过15年(监狱里真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好地方)。

没想到这次会见他倒是太有必要了--到准备结束会见时,朱维新说出了一个重大事实出来,他曾在7月中旬还过范某某120元!

他以前说过还过120万,但没说时间,而现在说出的这个时间太关键了--他所谓诈骗186.8万元的时间是2011年的5月20日,那么7月中旬还在还钱,一个是还的什么钱?如果是还的186万的话,公诉机关可是在事实问题上出了大纰漏了。另一个是我5月20号诈骗你钱,7月份还在还你钱,我还有诈骗的故意,岂不是天方夜谭么?我赶紧问他还钱可有证据,他说通过两张银行卡汇了有100万,给了现金有20万,他告诉我卡号和密码。当时已经是下午4点半了,时间紧急、事关重大,我顾不得看守所的些许禁忌,打电话给朱维新的家人,让他们找到卡立即到银行去打对账单。然后又说了两句闲话,就赶紧结束会见出来等结果。可等到的电话是银行没有本人去不给查,更别说是打对账单了,晚上对着电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灵光一现--我不能到网上银行去查查看么?点开了农业银行的网页,用朱维新的卡号和密码还真的就是上去了--7月10也是最后一笔交易记录,汇出了57万,我把网页给打印了出来,可再上兴业银行网站,却进不了查询系统。不过有了农行的交易记录已经使我有话可说了!

三、激烈的庭审。

30号上午在等待审判厅开门的时候,发现门外有城市频道的记者扛着摄像机、拿着话筒也站在门外,我就凑趣和他们聊了起来,原来他们是法庭提供的采访信息,就是来采访本案的,听我说被告不认罪、辩护人也要作无罪辩护,记者小伙子也表现出很大的职业兴趣。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然后讯问被告人,在询问的过程中,朱维新的回答话语中已经有不认罪的表示了,接着我又询问他,着重让他说出了7月份还过受害人120万的情节。接下来告诉人向法庭以被告不认罪提议法庭变更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控方举证情况挺繁琐的我就不细述了,其中主要的是被告供述和受害人陈述,以此证明被告以虚假的南大工程为由骗取受害人186.8万元的主要事实。到被告和辩护人举证时,我把农行的查账单作为证据提交,同时申请法庭调查朱维新两个银行的走款情况以及受害人收取现金的情况,以证明朱维新本人所说7月中旬左右给付范某某120万元事实的真实性与否。

法庭辩论开始后,面对记者的录像镜头,公诉人义正言辞、铿锵有力地发表了公诉词,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倒觉得公诉人可能轻视了被告方和辩护人,内容简洁有余、深度不够。接着朱维新自我辩护,他主要意思就是借账不赖账,要诈骗逃跑的话,5月20号借了范某某186万后就不会还周某某150万元,更不会再在7月份还范某某120万元。我开始发表辩护意见,记者可能给我的是特写--镜头离问我的脸很近以至于我都看不到对面告诉人的表情了。首先开门见山地我就表达了控方证据不充分、被告无罪的提纲性意见,然后以小博大地先抓公诉机关在证据上的漏洞--控方毫不含糊地指责被告人朱维新用诈骗款还了周某某150万元赌债,而这在证据上是很不充分的,尽管有证据证明朱维新在借186万元后汇给周某某150万元,但控方根本就没有找到过周某某,认定这150万元是还赌债,只要朱维新本人的交代,再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孤证不足为证,这是程序上的司法原则,也留下其他可能的空间,如果这150万元不是还赌债,本案该如何定夺?如果150万元通过周某某就是和南大工程有关,本案又该如何定夺?第二点我把我上边提到过的对本案情节和诈骗罪犯罪构成上的矛盾的分析意见阐明出来。最后我抛出了7月10号农行账户上反映出已经还57万或者120万情况作为重磅炸弹给发了出来:5月20日诈骗186万,7月10日再还钱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186万已经被还了120万;另一个是不管是否还的是186万,还钱行为本身证明了7月10日被告没有诈骗186万的主观故意--有后边的还,就有前边的借,更没有前边的"骗"!

控辩双方有简单地进行了一下二轮互辩,审判者就宣布休庭了,我在往外走时瞥见审判长把记者叫过去耳语了几句,我心里话,记者也就看看热闹了,节目可能播不成了。

3月7日下午,应法庭的通知,朱维新诈骗案进行二次开庭,主要是审理经我申请而调查的7月份还款情况,公诉人带有故意刁难的成份先发问过朱维新后,向法庭出示了一组书面证据,其中有份朱维新和范某某之间数次借款的统计表,前后共计五次10年12月60万、11年元月份20万、3月份40万,关键的是后边两次,5月20日就是涉嫌诈骗的186万(条据为200万),6月23日120,朱维新实收到112.8万。银行记录和受害人的笔录说明7月10号范某某收到朱维新汇款及现金120万元,只不过范某某认为还的是6月23号借的120万元。公诉人出示完书面证据后,又要求法庭传受害人范某某出庭作证,并言称和朱维新当庭对质(这说法不符合刑事审判程序),受害人的出庭既出乎我的意料,也出乎朱维新的意料,在法庭没有制止的情况下,就7月10日120万还的是哪一笔前账,两人在庭上你一句、我一句直接就对上话了,朱维新认可了受害人所说的收到6月23日120万的借条,但他说的是要还186万的,而范某某说6月23日的借条数目正好,反正总数字是对的就行了。

我已经看到受害人说话的漏洞了,本可以当庭逼问他一下,但是怕受害人被逼问后胡说八道反而扰乱正题,我就没有询问他。

其实第二次开庭的主要东西都已经呈现出来了--我们想证明的7月10号还120万的事实得到落实,而公诉人和受害人以朱维新收到6月23日借条为由,认为这笔还款和186万无关。在证人退庭后我说出了我对此的质证意见:1,常理来讲只有还老账之说,没有还新账之理。2,也是受害人给付6月23日借条的行为和说法不当之处在于,6月23日借的120万,实际朱维新只收到112.8万元--范某某已经预收的一个月的利息,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应该是7月23日之后,还有近乎半个月的时间,而这半个月朱维新已经支付了三万余元的利息,7月10日不可能也不应该是还6月23日没到期的债务!3,朱维新的说明并无不妥之处--钱已经给到人家手里,范某某非得只给他6月23日的借条他能拒收么?在朱维新主观没有诈骗思想情况下除了利息计算上需要再算账之外,单纯的120万的具体数字上来讲,是6月23日的还是5月20日的本确实无有太大的区别与矛盾,但是公诉人人为地带着分别之心,把双胞胎中的一个非得说成是异种,由此不是更证明了,公诉人把186万定成诈骗这种说法的荒谬性么?

我最后的话有点过头,发现公诉人美女的脸色有点不大好,但是能给朱维新增加一点希望,我也顾不得儒雅和涵养了。

庭审结束了,不过最后审判长对朱维新带有教育性的发话,倒是给我增加了一丝惆怅。

四、一审判决。

3月10号是礼拜六,晚上六点多,正在和朋友吃饭时,接到朱维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城市频道正在播朱维新的案子,说已经判了,因为饭店没有电视看不到,但直观上感觉不可能这么快就判下来的,我就问电视是怎么播放的,那边说只放了公诉人,连我面都没给露一下!我差点没把自己鼻子气歪了--这就是中国的媒体、这就是我们江苏较受老百姓喜欢的城市频道,客观与公正在哪里晒太阳呢?可能在月亮背面晒太阳呢吧。不过我感觉很不乐观了,显然不是主审法官的许可、不是主审法官的具体指导,电视台不太可能这样播出来的,这是在为有罪判决做社会舆论。

果不其然,3月16日下午快下班时接到书记员电话:判决下来了。我告诉他周一上午去拿。

结果是朱维新以诈骗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看了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心里真的就很不是滋味:短短的几页判决书,对于辩护人的观点仅仅是一带而过,而其中关键点,比如150万还赌债证据不充分、6月23日借款没到期这样关乎定性的重要问题,事实认定部分尽然提都未提。我和朱维新家属打哈哈--是不是鼓楼法院留着这样大的漏洞是让中院来做"菩萨"的呢?

刑事辩护上我们好多时候只能这样的话来聊以自慰:"你有你如何辩护的职能,我有我如何判决的权力"。

朱维新已经上诉,但某人还在月亮背面晒太阳呢。

五、本案评论。

《百案述评》前六个案例,我本就有既定的编排思路,正真的无妄之灾少之又少,我们很直观地就能看到判决台面上的输和赢,也能比较直观地品味出断定当事人利益上输赢背后法律适用的如梦如幻。本案走到此,朱维新尽管路还未到尽头,但"凶多吉少"的预判更为现实--又增加了一个不能"赢"的负担,刑侦机关不能办错案,批捕机关不能批错案,公诉机关不能诉错案,现在有加上了一审法院不能判错案,这是法律适用之外的政治现实,我很少怀疑自己对法律适用和事实确定上的职业判断力,但对政治现实的判断却鲜有自信力。但通过这几个案件的述评我想导出的观点是撇开司法与政治不谈,就苦闷的结果而言,可以应了那句大俗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追根求源,不是影子歪,而是身子没站正,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本案最终就是如此结果了,我断言朱维新被罚过其当,他是个失败者,他可以怨叹司法不公(但说句难听的话,公与不公生效判决说了算),但那样并没有看到源头,源头是自己有责任地和别人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你不赌博、不乱借钱、如期借如期还,又怎么会粘上内心委曲的牢狱之灾呢?

那么再评一下本案的另一个重要人物,就是所谓的受害人范某某,他赢了么?他利益得到保护了么?先评评他的源头,一个放高利贷的,以前好像听人说过,放高利贷者就是吸血鬼,从这个源头上讲他即便是在此案上扬眉吐气了,但祸根已经埋下了。何况他也已经是遭了"现世报"了--从他举报朱维新诈骗时他就已经在陪着朱维新往深渊里走了--朱维新坐牢去了,老鬼去还他这306.8万元欠款!做的是杀鸡取卵(杀了一只还没有蛋的鸡)、损人不利己的勾当!

谁能解救这一对苦命冤家于沼泽之中?说句隔靴搔痒的话,靠别人都很难靠谱的,只要靠自己才最靠谱--众善信奉、诸恶莫做,才能远离颠倒、远离是非。再说句雾里看花的话,相信中院能从月亮背后走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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