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篇新闻,讲的是一对中年夫妻每天穿上自己的工作服--乞丐装,上街区掏钱,每晚回家后,他们会换上正常的衣服,过正常的生活。十年间,他们用乞讨得来的钱购置了一套房屋和家具,但是白天他们仍然坚持乞讨,并且把乞讨当成工作。 新闻一出,引起舆论哗然一片,很多人都感到非常愤慨,毕竟大家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心才解囊相助的,而这所谓的弱者,竟然过着比自己还好的生活,这在一般人眼里看来不是个滋味。 事情一出,便有法律学者认为,人们给予乞讨者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出于帮助弱者的意愿对自己钱财的处分。两人本不是穷人,却装作穷人讨要钱财,使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且以占有为目的,当然构成诈骗,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但也有人认为,乞讨中并不存在主动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积极的促使你去处分钱财的行为,故并不能构成诈骗罪。听听诈骗罪辩护律师。 你的意见是什么呢? 理由充分者可以获得一句千金勋章奖励,有效期30天
因为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呢乞讨一天能要几个钱呢,所以不构成犯罪。 补充内容(2011-10-2516:28): 还有,乞讨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投票否,正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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