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辩护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赵*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检公刑诉[2011]*号起诉书及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一)关于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基准刑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诈骗达到数额巨大4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参与诈骗分赃五次,但是,其单独虚构绑架事实实施诈骗的只有一次。根据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本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将被告人*量刑起点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数额元,比数额巨大的起点元多出元,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因此,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基准刑应为九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宣告刑问题 1、被告人*是因家庭困难,生活压力集于一身(父亲年纪大,因胃病手术治疗后,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在经济上帮助家庭;母亲年纪大,患有高血压,常年服药,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在经济上帮助家庭;哥哥自小弱智,没有成家,没有收入,无能力在经济上帮助家庭;还有两个小孩正在读幼儿园,妻子要照顾两个孩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赖*等人纠集下,参与实施诈骗。在被告人简*、简*和*共同实施的五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单独虚构绑架事实实施诈骗犯罪的只有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条第二起,其余的4起诈骗犯罪都是由被告人简*和简*实施的。被告人*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在减少基准刑30%的幅度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2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首次对其讯问时,就全面如实地交代诈骗犯罪事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坦白侦查机关尚未全部掌握的诈骗罪行,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尚未全部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按10%以下的比例减少基准刑。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2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在今天法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按10%以下的比例减少基准刑。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1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是因家庭生活困难,在赖*等人纠集下,参与实施诈骗的。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因其家庭困难,赃款已经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和两个小孩就读幼儿园等花费,无能力退还赃款,但其已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人民币元,该款已经交到*人民法院。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1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简*、简*和*实施诈骗犯罪五次,属于多次诈骗。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认定被告人简*、简*和*实施的五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单独虚构绑架事实实施诈骗犯罪的只有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条第二起,其余的4起诈骗犯罪都是由被告人简*和简*实施的。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实施诈骗的次数等情况,增加基准刑10%。 辩护人认为,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合理确定上述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那么,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应在五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此外,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及其认罪态度好,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原则,建议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减少基准刑10%的幅度内对基准刑进行调整。若自由裁量权能够在本案中得到运用,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宣告刑确定在五年三个月至五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关于对被告人*并处附加刑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并处罚金。至于并处罚金的具体数额,请合议庭根据对被告人*适用的主刑并结合被告人*家庭的具体情况(父亲年纪大,因胃病手术治疗后,没有收入,需要照顾;母亲年纪大,患有高血压,常年服药,没有收入,需要照顾;哥哥自小弱智,没有成家,生活上需要帮助;还有两个小孩正在读幼儿园,妻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酌情从轻确定罚金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因家庭生活困难,在他人纠集下,参与实施诈骗的,其归案后,如实地交代诈骗犯罪事实,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今天的庭审中,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状况,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启太 2011年*月*日 赵启太律师简介 一、 赵启太律师,年近不惑,精力充沛。有过广博、深厚的社会阅历。较长时间从事理科教学工作,桃李满天下,曾获得全国物理奥林匹克竞标赛优秀指导教师,弟子获得过全疆高考状元。期间,还做过装潢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等项目,对石材、建材、适用美术有专业的经验。十年前,赵启太毅然选择律师行业,因自身特殊的生活与发展经历,对法律事务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形成与众不同的办案手法,效果良好,很快在这个行业脱颖而出,得到社会各界,包括当事人、同业同行、公检法的广泛赞誉。五年前来深发展,很快得到当事人信任,早期绝大部分案子都是同时面临几个律师所的竞争而最终胜出。这是赵律师一直坚持的职业道德第一,专业水准第一的执业理念结出的硕果。相信,对于你的选择,赵律师会以其深厚的积淀引领你乘风破浪、无往不胜。 二、赵启太律师,70年代出生,既有世人广泛认可的70年代人的沉稳、开拓、踏实的精神,又具自己独到的敏锐、奇特、大气的个人风格。赵启太律师从事法律却不囿于法律,他常常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历史、现实、逻辑等方面去理解法律事务,专研法律事务,在这个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去掌控法律事务。由于这样的办案习惯,赵律师对案件的理解非常深透和独到,每每能看到他人无法看到的点位,时常让当事人甚至法官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深刻的理解自然会有更成熟的问题解决方案,赵律师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诉讼策略就显得严密、精到,有时甚至出人意料,在这种情况下战胜对手是水到渠成。有时,选择比什么都重要,相信你的选择会征服你自己。 联系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首席金牌律师-赵启太---执业律师 证件 手机 电话:0755- 传真:0755- 电子邮箱:zqtlawyer@QQ群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48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