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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辩护

时间:2012-12-19 11: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准确适用该条款,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关注三个问题:一、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准确适用该条款,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关注三个问题:一、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三、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一、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
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关键是牢牢把握住集资诈骗罪中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要素:(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诈骗的手段;(三)数额的认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根据会议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至死刑,实践中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公布的四起案例中,其中三起案例中存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情况)。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将坚决判处死刑。但同时强调,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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