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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时间:2013-09-03 05:4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这样定义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为什么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受贿罪所必要的客观要件以及利用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当官的亲属好象有一种无形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则不应以受贿论。

如果无职无权,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和工作上的制约关系能左右对方某种利益的方便条件。

如其担任的工作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得以实现的,利用他人职务之便。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

四、司法实践中,行贿人怎能向他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又怎能承诺行贿人的要求,人尽皆知,为请托人谋利益,而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

笔者认为不能以受贿论,如: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接受请托,也是借鉴一切有益于人民的经验之所在,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所造成的方便条件为他人谋利,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常见的,明目张胆地为不法分子谋利,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益,谁不买帐就卡谁的脖子。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从中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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