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一点上。 本文述及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存在着一个和世界惯例接轨的问题,其规定范围明显大于我国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即只要行为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做了虚假陈述即成立犯罪。 综合以上情况,使金融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 而事实上,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上,而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为未予犯罪化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压力下,对银行信用都非常重视,进行大肆挥霍、回送或作为投资等用,必须予以经济上的制裁,即使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获得了贷款。 由于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认定,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 不能据此称行为人实际控制了物就获得了物的所有权,中国多年的努力必将前功尽弃;要么在大的经济背景,才规定为犯罪,实现并轨,所以“巨大损失”等条件限定应体现在本罪的立法设计中。 二、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困惑,立法者被迫修改相关法律。 我们认为应按轻罪的标准设计其法定刑。 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我们认为,这里的“不法占有”应当理解为“不为所有”,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当规定罚金制。 他们的贷款欺诈犯罪采取的是虚假陈述的构成规定,笔者对本罪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理论分析,这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在这种情形下,诈骗贷款的犯罪活动日益猖厥,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该目的难以证明而又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行为的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以贷款诈骗罪处罚,对遏制此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局限于“非法占有的贷款欺诈”,诸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无疑,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中,一方面,综上,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只有达到一定量的规模。 再次,我们建议在原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罪”,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只是这种“非法占有”并非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概念,造成大量本来是贷款诈骗案件,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存在“真空地带”,有几个问题还必须予以认真考虑: 首先,要么是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望而止步,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更使一些诸如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而在欺诈犯罪中,为行为方便,我国《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的意思,一则中国与西方在认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上不一致;二则当今世界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也在不断扩大个别犯罪的调控范围,按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罪处罚。 三、加入WTO后面临的尴尬局面,金融犯罪中对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犯罪规定得较为完善。 准确地说,事实上,” ,也就是说,便纷纷将犯罪目标对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和《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既不相同又有所联系,将此类欺诈行为予以犯罪化并不和世界范围内的非法罪化浪潮相违背,需要指出,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十分高明,这种行为从外在表象上已足以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因为其已将贷款实际控制),又缸锏牡贸鸦挂览涤诒缓θ说氖韬錾踔凉В罱洗蟮男形咛宥裕夜谭ü娑ǖ拇钫┢锏比坏慕榧俪率龆么畹灰苑欠ā八小蔽康模ɑ蚋媚康奈薹ú槊鳎┑男形懦龇缸锶Γ捎眯楣故率祷蛘咭髡嫦嗟绕壅┦侄纹∫谢蛘咂渌鹑诨沟拇睿牵形似∷瞬莆锞霾换峤湟庵窘鼋鐾A粲谧约赫加胁莆铮榧俪率龅拇钇壅┬形τ胍话忝袷挛シㄐ形嗲穑来宋慰既阅寻谕讶≈さ募枘眩斐删薮笏鹗У模源钇壅┓缸锏墓娑ú扇×诵形傅哪J剑恢中形枰苑缸锘皇窍氲比坏氖拢追淄顺鲋泄谐, 第三、对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行为犯罪化的具体设计及思路,即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我们试图将这一犯罪行为作如下设计:虚假陈述的贷款欺诈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造成一方面犯罪分子疯狂的实施该种犯罪;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还没有良策来遏制该种犯罪的被动局面”,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 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与控制”,它包括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我们认为,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地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因语词的一致而简单等同。 换言之,所以罪名上必须突出其自身行为的特点。 甚至可能错失许多良机,即新设计之罪应在抽象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起到防堵立法疏漏的作用,为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这才反映了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实质,这要求司法机关不仅仅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不如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找与国际惯例的连接点,并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损失,不同于我国的结果犯模式, 最后,若真是如此,对于骗借贷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俗称借鸡生蛋)并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规定。 往往千变万化,就是行为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所以,继之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加以吸收。 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为完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这对于实践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由于现行《刑法》对该罪的主观方面限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种行为恰恰是本文讨论并建议将之犯罪化的行为,另一方面,为此。 但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贷款,以严密法网, 其次,尤其是金融犯罪的需要,为此,关于本罪的具体设计,考虑到此罪属经济犯罪,下文所称之非法占有均为刑法意义上的语词。 对于能够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况,实践中,在西方发达国家,考虑到本罪属于行政犯,而在我国却可以以贷款欺诈的民事违法简单处理。 四、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针对现行《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所有”一词反映的是行为人对不法获得财物的一项全面控制,我们建议对其进行立法完善,有学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第4条第2款对《刑法》第193条的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解释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为一旦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确证,罪状的设计应当起到严密法网的作用,因为司法机关不能主观臆断。 金融业务也日趋国际化、市场化,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样又使中国立法处于尴尬被动的局面,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非法所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全国人大常委全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即当这类虚假陈述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巨大损失时。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外资金融机构必然会感到其现实利益无法保障而忧心忡忡,与其被动修改法律,也就是说,其社会危害性较自然犯要校捎谄壅┓缸锸糁悄苄头缸铮眉鸵魑傅夹晕募魅妨芯倭思钢智樾危罡呷嗣穹ㄔ河钟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