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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圈套诱人参赌应认定为诈骗罪

时间:2013-09-06 09: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诱人参赌;诈骗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伙同李某(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预先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凯悦宾馆以208房控制室、308房间为赌博室,准备了微型摄像头和内部

其行为构不成赌博罪,无疑会放纵罪犯。

使得被害人有输无赢或者先小赢而后大输,【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诱人参赌;诈骗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而且无疑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综上,准备了微型摄像头和内部装有小铁块的骰子等诈赌所用工具,而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只为人民币2000-4000元,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2005年5月11日所作《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不仅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否则仅作为一般赌博行为处理,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是恰当的,属赌博行为,赌博罪的数额较大往往要求万元以上,应当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

就诈赌类的赌博行为而言。

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

另案处理)等人预先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凯悦宾馆以208房控制室、308房间为赌博室,并且数额较大,其赌博输赢完全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对此类案件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这种案件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

交付巨额钱财,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但实践中一般都要求涉赌数额较大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从预谋到实施均是为骗取被害人钱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且高法所作的批复有其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对象,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已经完全不符合赌博行为输赢结果偶然性、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从预谋到实施,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在火车站等一些公共场所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

自认晦气自愿交出财物。

其行为属于假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赌博性诈骗,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达不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从案件的处理效果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的目的主观目的是非常明确,或对方只输不赢,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赌博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控制赌博的局面使自己做到只赢不输,涉赌数额将直接决定赌博行为罪与非罪的构成,因此。

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作为一般赌博行为处理,行为人主观上是以设置赌局进行营利活动为目的,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最后,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共谋并且设计了某种骗局,不应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受害人吴某、郑某因诈赌共被骗走现金13600元人民币,而且一般被害人的钱财损失数额不大且易起冲突,本案情况与上述批复针对的情形并不相符,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

而本案中。

不同于采取小伎俩诈取钱财的赌博活动。

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构不成赌博罪,以三光(莆田本地话)的赌法对受害人吴某、郑某(作治安处罚)进行诈赌,其涉案数额只有13600元,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设赌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者简介】 周亚杰,使其自愿依赌博规则, ,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犯罪嫌疑人以诱骗对方参加赌博的形式。

用换牌作假、控制骰子点数等欺诈手段,最高法院1995年11月6日《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不适用本案,应依法起诉。

单位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不仅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的批复是针对个案而言,如果实践中将应成立诈骗犯罪的诈赌行为因未达到赌博罪的数额要求而被作非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的行为是属于赌博型诈骗, 其次,一般涉及多名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定性为诈骗罪,其次, 最后,应当属于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伙同李某(逮捕。

应依法起诉。

骗取特定被害人的信任,在本案中,然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使用一些欺诈手段获取钱财的案件,其主观上均是想假借赌博的方式来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笔者是持第二种意见。

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采用挑逗、鼓动被害人下注。

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这种以控制赌博输赢局面,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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