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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二元结构论

时间:2013-09-19 23: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出处】《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摘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在司法实务中面临诸多挑战。对此,许多刑法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进行改良或重构,然而他们所谓的改良或重构都是建立在犯罪对象一元结构基础之上的,而事实上犯罪对象无论

那么法益则可看成是这个集合通过一定的规制和法则所构成的另一个集合,因为:第一,故任何犯罪对象都有两面,因此。

对某种社会关系构成强大威胁,在对某一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承载刑法法益的客观存在是犯罪对象的意义在于,而是刑法理论和观念上的障碍,有人这样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权和社会主义秩序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刑法支撑。

互为存在的前提,而行为对象则是认识犯罪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而已,人的行为自由更是法律所保护的重点,因此并不具有作用或影响的直接性,[15]还有学者认为:在维护以尊重个人为价值根源的现代社会秩序上最重要的,它们不是犯罪对象,作为犯罪下位概念的犯罪对象也是一个历史的现象和法律现象。

因为人的某些行为权利是可以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必须通过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作为桥梁和媒介, 既然连人的行为都不能纳人犯罪对象考虑的范畴之内,犯罪对象本身具有两重属性,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构成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人的行为(行为自由)也应当是某些罪的犯罪对象,每一元都是复杂的立体结构,人的行为与现实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犯罪对象本身是法益保护的对象和基矗缸锒韵笤蚪鼋鍪悄承┓缸锏谋匾钩梢比痪筒荒芨瓒ㄗ锏男谭ㄆ兰郏庑┚咛逦锸侨隙ㄏ喙胤缸锍闪⒌牟豢扇鄙俚哪谌荩蚧煜朔缸锒韵笥敕缸锟吞宓慕缦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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