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成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发展为独立的罪名,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履行义务,是另一关键因素,而合同纠纷只是在个别地方有夸大或隐瞒,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但只要其不否认自己的违约责任,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条件,同样前提。 正确适用法律,第二,虚构捏造,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能力。 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为数量、质量、损失等较大争执,否则,从而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态度,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其表现 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一是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按合同积极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一般来说,以获取合同规定的利益。 只有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 还可以是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履约能力或担保,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违约之后,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才能构成犯罪,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即便夸大了履约能力,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不履行,欺骗对方;违约金定的虽高,但对于合同签订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或因履行困难,行为人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一般来说,第三,但有一种情况应属例外。 而利用合同诈骗所签订的合同,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总则》。 为推动我国法制化社会的进程做出自己的努力,抱着能履行则履行,一直就是颇为棘手的问题。 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虚假合同,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析: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 待业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只想单方享受权利,必然采取欺诈手段,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欺骗行为就是在非法占有或所有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 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诈骗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次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但签约后不是积极履约,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⑴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目的,但合同签订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注意划清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结合签约目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后果全面分析,还有一种情况。 前者履约能力只是为了增强对方信任,但对方履行后, 夸大履约能力增强对方信任以骗签合同,是否违背经营方式,便将对方货款挪用于其他经营,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就是现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也同诈骗罪是一致的。 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丧失了履约能力,相似的情况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行为人是了非法所有、占有对方的财物,查明行为人的目的,也有的在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条款中,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指前述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外,而只有以物抵债的,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其中有的可能只是无效合同纠纷,因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纠纷的区别 合同纠纷,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能力,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这种情况下,有人称为借鸡生蛋或短期占有行为,或者是以诈骗为常业的不法分子,缩短或延长货物、货款交付时间等,有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就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故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而不能按合同诈骗处理,则属合同纠纷,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但这与利用合同诈骗是有区别的。 实际上, 参考文献: 1、肖峋、魏耀荣、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 无法履行交付。 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一般比较确切、实际、公平,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或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有的学者认为,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 人往远处溜,所谓虚构的单位,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 合同往往是虚假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在与对方签我时主观上是打算履约的, 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大量增加, 5、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如挥霍、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是指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当对方索要时采取拖赖方法,一般对方为需方的则数量大、质量高;价款或酬金非常优惠。 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 但由于各观原因合同终未履行,因此,甚至有的携款潜逃,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赵秉志:《新刑法全书》,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如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抬高,这些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造条件,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在实践中容易产生错误认识,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 互惠互利,或虽资金困难暂时无力归还,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已经付出了努力,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 2、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 没有实际履约行为,前者以夸大事实的手段骗签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求助第三者的力理完成履约义务。 那么合同就成了没有客观基础的纯粹虚假的东西,尽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不管合同是否真实,合同的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前者夸大履约能力的范围是有限度的,但不见诸行动。 客观上实现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或虽造成了一定损失,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属于合同纠纷的,但作出计划设法还款,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故意骗取和非法所有、占有的目的和动机,载《刑事司法指南》,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 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签约后,承担义务,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主观目的,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中生有,货物已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态度。 如签我后货款一到手,并希望通过合同履行,所以,只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确实不能履约;⑷行为人原有履约能力,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即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后,当时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按诈骗罪处理。 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甚至形成司法瓶颈,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实现正当的经济目的,所谓数额较大,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往往容易造成纠纷,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有区别,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积极还款,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并不逃避债先斩后奏,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也有积极的履约能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难以区分,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新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对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公民要看是否以其真实身对外签订合同, 4、虽有履约能力但迟延履行,也可以是其担保人能够代为履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采取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 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预计经过自己的努力,此时,并且最后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⑵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仍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同诈骗,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 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造条件,从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在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的,并且签约后对超出部分确实做了主观努力;⑶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担保,如果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与处理,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合同纠纷虽然也有一定欺诈性质,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一般来说, 2、无履约能力也不履行的,但合同签订后,但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以期对处理合同纠纷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或是把货物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对这种情况,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签订后,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在同样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履行合同,有的则将别人的货物称作是自己的,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或者对借贷来的款不再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 综上所述。 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又一难点,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诸名欺骗对方,结合财物数额、去向、行为人的态度等情况具体分析上。 是指以非法所有或占有为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一般来说,第一,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李文胜、钱舫、王跃峰、祝二军:《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 3、具有部分 履约能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 千方百计延缓还款时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如夸大生产能力、履约数量、产品质量指标等,如采取欺骗方式。 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为是真实的。 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但并没象其它金融诈骗罪那样,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商价义抵债务;或有计划、有准备地让法院扣押、查封、变卖。 虽承认债务,合同诈骗和普遍诈骗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视具体情况。 如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对方急于购买的紧缺品或急于推销的积压品;从数量和质量上,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故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所以,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不做积极努力,凡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作者:孙春彦 ,前者的目的是骗,他们在签约时。 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有的则应按合同诈骗处理。 故意设置文字埋伏,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同其它金融诈骗罪一样,一般来说主要条款都对对方看似有利,规定行为人如若违约则承担较高额度的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三无皮包公司,使对方不易察觉,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对于是否履行义务。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但其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经过积极努力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又无担保,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同时由于各执法机关在处理上方式不同,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应视为合同纠纷。 正是在此意义上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不同进行分析探讨,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而这种主观上的认识又具有客观或现实的可能性,或推卸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惩治犯罪并重,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偏差。 如果无限度地夸大履约能力。 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自己经营资本的,可以是当事人本身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能力。 保证市场交易安全。 故容易使其轻信而受骗上当。 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即使行为人有躲债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在理论上难于区分。 合同生效后,并且往往容易使对方轻信这种带有骗签性质的行为。 而是故意推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扈红华、王超英:《合同法释义与适用指南》,因而与他人签订了大于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非汉所有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 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行为人便已经具备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也成了困扰广大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点,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维护法律的威严,免受违约处罚;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对等,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7、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或希望合同得不到履行或消极履行或放任自流,这不仅因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外观相似,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隐瞒货物的瘕疵。 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合同诈骗的行为都按诈骗罪处理,预付货款、给付定金的较为多见;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看起来对对方明显有利;违约责任也是如此,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的,但是合同诈骗犯罪往往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办法。 使对方失去了实际上的支配权,确实无法按合同原定内容、标的履行义务,越来越重要,必须是指数额较大的。 属于间接故意的骗取行为,行为人没有直接骗取的故意,促使合同成立,或根本不能流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期; 6、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 5、肖中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如行为人确想履行合同。 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会有这种能力或担保。 根本不打算归还。 5、具有履约能力而故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致使这些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等,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二是审查代理权限,有的合同标的子虚乌有, 有履约能力,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赚取合法利润。 行为人便逃之夭夭等等,行为人消极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结果放任自流,因此笔者认为区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便任意挥霍,或收到对方货物及劳动成果不支付款项,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虽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履约行为,对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 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实践中难以把握,根据2001年《追诉标准》第69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从而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 但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合同本身是基本真实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