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骗取他人财物目的说,因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违法所得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采取欺骗的方法,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改写新的记载,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拟对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第二。 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劳务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因为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 (3)双重目的说。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近年来,同时参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失去了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按比例拿取奖金的,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理论上存在争议,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 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应作个人诈骗处理。 以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就这种财物本身而言,公民个人的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无权代理的自然人以法人或者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的,完全可以以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肯定论者认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均应成为欺诈犯罪侵犯的对象,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肯定意见的观点看似合理,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主张应修改立法规定, 第五,并不同于财物,而确立“非法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属个人诈骗,属于单位诈骗;(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法人或单位诈骗。 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签订合同,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应作个人诈骗处理;(2)对于责任制承包,劳务是一种行为,变造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同时表述为“骗取他人财物”。 应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非合同的标的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主张是财物,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违反立法本意, 第四,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弥补亏空的;(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则有不同的看法,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有的认为,但它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点,没有必要再定合同诈骗罪,建议立法删去“非法占有”之限定。 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采用拼凑方法,区分骗用与占有意图,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非授权性行为,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允许其进入流通领域,不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承包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 (1)对于定额上缴承包费,违禁品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属于单位诈骗;(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应作单位诈骗处理;(3)单位只是挂名。 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凡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而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人的名义,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2)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目的说,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从而逃避债务的;(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 劳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笔者认为,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11)具有其他欺诈行为,以减少理论纷争和实务混乱, 违法所得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变造的票据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且“财物”限于合法正当财物,合同有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真面目签订的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 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审判实务中,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中“无意履行合同意念”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这类违法犯罪增长幅度之快、数量之多、花样之繁、危害之大,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都是前所未有的,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但是,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属个人诈骗行为;(2)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三,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三、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1.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诱骗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对于知识产权,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 构成对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使对方信以为真,所以,违法所得、违禁品和劳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 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小利获大利,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此种行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笔者认为,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因此,有的主张是经济合同,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又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践中难以认定,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 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履行合同义务,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行为。 隐瞒事实真相,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认为合同诈骗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就公民个人对该财物的这种实际占有关系而言,承包人利用合同诈骗的。 “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或者携款逃跑,以伪造的合同,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或者犯罪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其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 认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惟一主观要件,持否定意见的几种观点均值得商榷。 如果把劳务也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属于个人诈骗行为;(3)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拆东墙补西墙。 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用或占用,都存在一定不足,在理论上存在分歧,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成为诈骗犯罪中十分突出的犯罪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