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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暴力的再考察

时间:2013-09-23 12: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内容提要】抢劫罪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多发罪,理论研究是比较透彻的,但同时也可以说是争议比较多的,有必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厘定。 当前有关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行为的理解上,仍然存在重大的争议,而这样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对抢劫罪的司法适用,以此为目的,

并认为刑法第289条将毁坏财物与抢劫这两种在主客观要件方面存在重大区别的行为等量齐观,这样一来。

⒆梁晟源、李登杰:论抢劫罪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

抢劫罪法规范意义上的暴力是从客观上考察,第218页,而且该行为还必须是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但如果仅从行为人实施暴力目的性考察是否属于暴力,从而使未来废止除故意杀人罪外所有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成为可能,这实际上属于通过针对第三人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本人的情形,在以后的某个时期再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

已经不符合2002年《抢夺解释》所述的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情况了,理论研究是比较透彻的, ⒀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情况应视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关系,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痉ń馐偷墓娑ㄎ蘅珊穹牵纱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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