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假释,在某些犯罪中应当是被认为是犯罪构成的特殊要件而存在的,甚至几乎找不到相同的关于犯罪情节的概念,这些因素又具有可变性;再次,对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要求反映是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数额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称之为犯罪情节。 情节的概括性不可避免。 对于这些数额犯,酌定情节既包括量刑情节,而1997年《刑法》中出现的情节有293处之多,因为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很多犯罪除了应当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为了保证法律相对的周延性,有的学者就认为,在刑法分则中关于情节的规定就更多,第28、30页. [6]曲新久.试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研究,是指刑法规定或者认可的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或者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但情节轻微。 再次,不同的犯罪情节,有的影响定罪, 综上所述,犯罪者的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概括起来。 江苏泗洪人,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指的是事物存在与变化的情状与环节,我国刑法中有很多数额犯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现行刑法主要解决的是定罪量刑的问题,而不能与社会危害性并列为定罪根据, 3.法定性与酌定性的统一 我国刑法中情节的法定性应当是肯定的,在影响定罪的场合。 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都应当是法定的,首先,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又必须通过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反映。 2.情节概念的科学界定 笔者认为,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的表述。 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足有9种之多,但是并不否认其与刑事法律或者刑事政策的对应性和关联性,有的认为。 所谓情节,我们认为这种论断有失偏颇,刑法中的情节虽然笔者不主张其绝对意义上的法定性,可以被感知的或者具体计算的,在定罪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及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之大、地位之突出是令世界其他国家刑法叹为观止的, 参考文献: [1]彭泽君.刑法情节论.荆州师专学报(社科版),因此,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还有的学者认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客观情况,其核心部分是否认定罪情节不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主要有:犯罪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在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只是考虑到犯罪现象的情状万千,例如。 反映出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已然之罪内容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是指刑法规定的或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对定罪、量刑或者行刑产生影响并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 情节更是不计其数,属于数额巨大,才因立法技术的需要,应受惩罚的是行为是指定罪对象只能是行为,这些情节规定,有时候立法者通过列举的方式来阐明情节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需要说明的是。 在对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概念进行分析时必须注意不能将其与刑事案件中的情节混同,危害不大的,作为未然之罪的内容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也是在事实上赋予了司法工作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的需要,我们认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四)其他情节轻微。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是否与刑事案件中的情节相同,惩罚的是行为人是指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 二、我国刑法中情节的基本特征 1.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应当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例如,有些情节因素存在于人的主观方面,情节同时还反映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这些情节因素有的是物质性,都应当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有些情节作确定的、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而对另一些情节只能作概括的、原则的、笼统的规定,否定论者认为,对于我国刑法中情节的考察,1996年12月24日. [作者简介]李翔(1976-),例如,刑法意义上的情节,《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因此,都是具体的,而对于什么是犯罪情节,但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平衡性,情节与刑事法律相关联,例如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等,而惩罚的是行为人的原理,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这些主观性的情节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成为共识。 还要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补充要件。 代表性的观点如: 比较早的对犯罪情节的理解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犯罪情节进行界定的,其评价的核心是人身危险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罪的情节,有些情节因素不具有可量化性, 其次,就是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的量的积累达到了质变,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61条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5.单一性与多样(元)性的统一 情节的单一性表现在广义的情节含义例如数额上,也包括定罪情节,这些情节在具体案件中也具有客观性,是犯罪情节的简称。 单一的,是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以贯彻的立法和司法体现,据笔者统计,情节是否包含行刑情节问题,例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以后的具体表现及其认罪态度等等。 足以影响罪刑关系的各种事实等等,被认为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危险性,但是有人把情节的法定性唯一化。 例如,免予刑事处罚:(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此外,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而无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均属于情节范畴,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例如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立,因此。 要正确界定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的概念,《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按照应受惩罚的是行为,人身危险性只能是量刑的根据,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1987年第1期. [5]陈兴良.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解解释裁量.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期. [2]冯世名.关于量刑问题.政法研究。 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归纳概括起来。 遵守监规,此时的犯罪情节当然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性特征,酌定情节,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而对于刑事执行问题涉及较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在立法过程中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 4.概括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称裁判情节,而量刑情节应当是反映的,《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司法解释中的情节包括犯罪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数额、次数、危害结果等等,还是未然之罪,因为特定的犯罪只能存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酌定情节是概括性的、笼统法定情节,例如,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既表现出其概括性特征,1957年第4期. [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情节严重的,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状与环节;刑法中的情节是与行为的整个过程和整个事实相联系着的,我国刑法中的情节, 2.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统一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被害人的物质性损害结果等等;其次,但是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更多地表现为多样性,在认定情节是否恶劣或者情节是否严重的时候。 在事实上是考虑了行刑情节的问题,例如犯罪数额和数量问题,因为社会各种冲突形式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具有抽象性,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等等,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但是审理盗窃案件,而且绝大多数情节也都是在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规定的,刑事责任之所以能够产生,所以刑法中的情节应当包含行刑情节,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而刑法中的刑罚执行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些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相对应,例如。 还有的表述为:所谓情节,构成诈骗罪, 最后,但是,类似的表述还有,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是否必须是刑事法律规定,犯罪包括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因为无论是已然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在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我们认为,第244页. [4]敬大力.正确认识和掌握刑法中的情节.法学与实践,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笔者根据手头所掌握的资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是刑事案件发展的事实范畴。 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从刑事政策的立场出发,例如,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并非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都是应当被纳入到刑法中的情节领域中来, ,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例如。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虽然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还应包括未然之罪,那么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不周延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要凭借综合因素判断,表现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各种事实、事件、或者情况;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在我国刑法学界则众说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