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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还是没明白为何这么多姐妹吵吵。 首先是房产问题,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公婆为丈夫买房并登记丈夫名字,那么房子就是丈夫的;同理,岳父母给妻子买房,登记妻子名字,房子日后就是妻子的,从这点来看,对男女双方是公平合理的啊。谁出了钱,房子就是谁的,天经地义。日后我们给女儿和儿子买房,登记他们的名字,我们就不用害怕女婿或者儿媳妇抢我们孩子的房产啊。新闻上的标题说什么"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只是因为从传统来看,大家普遍认为房子归男方买,所以最容易出的问题就是儿媳妇会和公婆家的人抢房子,于是才有了这样一个新闻标题,但按照法律本身来看,儿媳妇不要惦记儿子房产,女婿同样也没法再惦记女儿家的房产。 然后是首付问题:最新司法解释说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房子首付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夫妻双方根据自家父母出钱比例,对房子拥有不同比例的所有权。若事先你们商量了别的方案,那就尊重你们自己事先的意思。你要是能让公婆家也出了钱还同意写你的名字并且不要那份例,也算你牛;你若是倒过来自动放弃自己家那份都给老公,那也是你自己心甘情愿。从这点看,也是符合情理的,我出了多少就占多少,没啥好说的。 接着是按揭问题,也是大家最关心的:最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房子给谁,只说协商处理,所以这里的转圜余地是很大的。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司法解释说: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男方首付,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之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那么离婚时没还清的部分,男方自己承担;而离婚前妻子还贷的那部分包括增值部分,男方都应对妻子进行补偿。换言之,法律并没有抹杀妻子还贷的那部分钱啊。 还有一个是生育问题,司法解释说: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姐妹不想生孩子,打了,公婆家找你要赔偿,那是没门的,姐妹你完全可以不给老公家一分钱;如果因此你和你老公打起来了,感情确实破裂了,要离婚,那就离,感情都破裂了,速度离婚又咋了,还巴不得趁早结帐走人。何况司法解释也说了法院还是要进行调解,实在无效的时候,那就离吧。之后财产的问题,就按照前面的条文办。 所以我没明白姐妹们气愤的是什么。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日后如果姐妹家有钱,自己买了全房并且自己登记了房产,日后男方对姐妹只得俯首听命,离婚了男方滚蛋一片瓦都别想带走;若男方家有钱全包了房子,登记到男方名下,那姐妹们也没啥好说的,房子就是人家的。若是按揭那种,父母给首付,那大家根据自己出的钱各自占一部分份额,也是合情理;姐妹和男人自己弄首付弄还贷,首付时房产证怎么签,夫妻俩自己商量,别人也管不了那么宽,你对他有信心就写他的,他对你有信心就写你的;日后大家一起还贷,若是离了,先协商,协商不成,房子归房产证上的人,此人无论是姐妹还是男人,对另一方的还贷部分必须给补偿,别想一声不吭占了对方的还贷款,痛快结帐走人。这么看,都是合情理的啊。 至于装修那类的问题,和偌大的房子比,装修费都算不得什么了。而且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根本没法用法律解释明白,今天你买个杯子,后天他带回一个茶壶,数年、数十年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一包调料一瓶酱油,谁能分清楚?真到了吵翻了彻底心灰了一定要离婚再不看见这个人的地步,可能你根本就管不得这些零碎钱,对大部分人而言,关键就是孩子和房子,一般孩子问题上,法院是倾向女方,女人如果有条件抚养孩子并且争取了,基本都给女方,男方则负责抚养费;房子的问题前面也都说得清楚。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基本还算合情理。 于是最后,我依旧没想明白到底是哪里埋伏了陷阱。这个陷阱有没有破解之法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