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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1 第六条怎么理解

时间:2012-02-02 20:33来源:赵志琴律师 作者:可爱果子 点击:
《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一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一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就是说94年2月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没领证的,算作事实婚姻,就当是结过婚了; 那之后的,只要没领证,都不算结婚,不是配偶,不可以继承。
就是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以事实婚姻)人的继承权的规定。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最新的婚姻法。只是同居关系,另一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解释。 94年2月1日为分界,之前承认;之后否认。二人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94年2月1日前有效。但财产关系不受影响。事实婚姻否认了,人身方面权力如继承权丧失。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一方死后,对方可以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 在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处理,不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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