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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引用】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踏雪寻梅的博客 人生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引用】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 2011-12-2600:25:22|分类:人生财富|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只要没做公证,就算有了承诺,一方也没有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最新婚姻法。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谁出首付,离婚时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想知道最新婚姻法年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上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