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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解释为:谁首付,房子

时间:2012-02-04 08:48来源:太极拳道 作者:紫竹恋 点击:
本人的观点是:这是在混淆视听,偷梁换柱,是赤裸裸的抢劫非首付方的财产行为。理由如下:1、首付只是首付,或四成、三成、二点五成。结婚以后,必须每月按时交供房的钱,这供房的钱只要不是婚前的单方财产,不论是谁交的,都应该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供房
本人的观点是:这是在混淆视听,偷梁换柱,是赤裸裸的抢劫非首付方的财产行为。理由如下:1、首付只是首付,或四成、三成、二点五成。结婚以后,必须每月按时交供房的钱,这供房的钱只要不是婚前的单方财产,不论是谁交的,都应该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供房部分的钱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收入,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的产权分割应该是这样的:房子没有升值情况下,首付方应得该套房的比例是:首付(0.3)+供房比例(0.7)的二分之一,合计65%。非首付方应得0.7X0.5=35%。如果房子已经升值,升值部分所得应视为夫妻在婚姻续存阶段的共同收入,升值部分夫妻平分才对。因为你的首付不可能刚收付完就升了值,而是若干年后才升值。比如,首付30万,房子原始价值是100万。后来升值为300万,增加的200万是在夫妻关系续存阶段的共同收入,而不应该计入首付者个人的收入(如果将其全部计入首付者个人的收入,等于法律支持首付者存私房钱)。此时同样这套房的分割应该是:首付者65万+100万=165万元;非首付者35万+100万=135万元。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个简单的首付,几十年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千篇一律的把房子前部判给首付者,是不是在抢劫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我看电视上的那些狗屁专家胡说八道,实在看不下去了,才上来说几句!!!
分析的透彻,呵呵,支持下。
呵呵,支持下。狗屁婚姻法三,实足的离婚法
你的算法是正确的, 谁首付,房子归谁。是错误的理解。 你看电视上的专家所说的,听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完全错误。不知你有没看清楚,应该不会有这种专家的 请看【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混淆视听,偷梁换柱,而是你混淆视听,偷梁换柱。对于最新的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所说的“谁首付,房子归谁”,这里的归谁,是指房子本身,而不是房屋所代表的资产。 第十条第二款,则明确了房屋所代表的财产划分的问题。 就以你举的例子。 首付30万,房子原始价值是100万。后来升值为300万 这里假定离婚时,贷款已经完全还完。假定是男人付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70万,男女个一半,35万。 那么女性占有35%的产权。 增值部分200万,女性占35%×200万=70万。 房屋涨价属于自然增值,房屋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男性要支付给女性105万(35万+70万)。
理解的关键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和首付。不管婚前婚后尽管法律事实不一样但处理结果一样的。(以女方为例,男方的情况是一样的) 1、如果房产证上没写女方名字,且首付是男方或者男方一边的亲属支付的,那么归男方。 2、如果房产证没写女方名字,但是首付是双方出的,那么按份共有(就是按比例享有) 3、如果房产证上面有女方名字,不管首付是谁的或者怎么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婚姻协议分割,否则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双方的生活需要和离婚过错以及孩子归属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微调。 由于现在中国社会的习惯是,男方买房(首付),女方装修(一起还贷款)以及买生活用品,还有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因此此婚姻法被认为没有考虑女方为家庭付出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隐性代价。 因为国人认为夫妻俩结婚了嘛,那么一起用的都是两个人的,离婚的话对半分,这是约定俗成的。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如此规定,让女方觉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了极大地愤慨。 当然你也可以说结婚时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不就完了,但是结婚时都不想伤感情,特别是国人认为都一家人还谈钱啊谈房子啊很伤感情,因此现在摆在台面上讲了会觉得很尴尬。 因此次司法解释只能从法官判案实际出发,你不是分房难吗?干脆写了谁名字算谁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免得争,如果怕吃亏,那么买房就把自己名字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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