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了最新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个感觉,只谈金钱不谈感情,太实际了,太实际了,我说说自己粗浅的认识吧,不到之处大家批评指正: 具体法条网上很多,我不都重复了。 第二条主体认定不是所有的二奶,小三,而是限定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是为解除同居关系而约定补偿,这和一般认为的二奶,小三还是有区别的。还有就是你给了同居人分手补偿费再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可是你的合法配偶可以出手要回来。 第三条其实没什么,本来就是民诉上一的一个举证制度,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提供了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能反驳当然法官会采纳主张方的诉讼请求。 第四条其实也没有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会分割共同财产的,现在规定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实这条说了等于没说,打个比方,男的要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好,男的开始编谎话说欠了外人很多钱,并且伪造了一系列的借条,那女方就要用证据来戳穿,不然女方还是拿不到钱,所以大家打民事官司一定要注意平时对证据的积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反倒是这个第六条我看有玄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明确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租金,甚至说是用自己婚前的钱买的彩票中的五百万都是一方的,另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作了贡献才有得分,呵呵,这个有点意思。因为解释二中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第七条没什么意思,本来就是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说法,除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所以赠与房子未交付当然可以随时要求反悔,但公证了就不行了。 我觉得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八条,因为原来婚姻法中一般认定,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钱一般认定为给自己子女的,除非明确给男女双方;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钱一般认定为给双方的,除非明确给一方。但是现在加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和写两个人的名字,很重要很重要,因为如果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方再伪造自己父母出资的证据,弄不好那么另一方在房子上拿不到一块砖头。最新的婚姻法。所以证据还是证据,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积累。 第九条没什么说的,与一般夫妻关系也不大。 第十条其实也没什么,现在还有离婚离不了了吗?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还是保护了妇女的生育自主权的。 第十一条是还是关于房子的,主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条其实还是兼顾公平的,但是要注意,第一,虽然你一起还贷款但房产证上没你名字,离婚时你得不到房子,可以得到合理补偿,这里还是那句话,注意自己平时还款的证据的积累,自己出了多少。最保险还是房子写双方的名字,那就是共同财产了。 第十二条也没什么新意,本来就是善意取得的构成,但加了一条举证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条看来可以抗辩善意取得。 第十三条也没什么,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情况的判决,我不是很明白,可能就是这个房改房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了,夫妻出的钱就是债权,谁出谁冤大头。 和"物权法"等同性质,不过天朝的"物权法"是权贵的物权法, 跟P民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