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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甫一出台,全国哗然。引起人们反弹比较大的地方主要有两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人开始以为这两条实在冒天下之大不韪,扰乱人心,动摇民意,但查阅《婚姻法》后发现,这两条实际是《婚姻法》相关条款衍生出来,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自我独创,而是法律条文的细化。《婚姻法》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不是让大家探讨的法律,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但修改法律有专门的程序,在新的法律没有出来之前,必须遵守原来法律。遵守法律是一个公民基本准则。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感想:公司化婚姻闯入我们的生活。 一、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没有谈夫妻感情,社会稳定,生儿育女,延续后代,国家富强民族持续,而是满篇的房子、财产、不动产、合同等,这不就是一个盈利型的公司吗?盈利和契约是公司显著特征,而婚姻法解释三完全符合这两个公司的特征,因此,最新婚姻法。我们有理由相信,指导婚姻建设的根本思路是用中国的《公司法》了。 也难怪,婚姻家庭与公司确实有许多相似性,夫妻组织家庭如同组建一个公司,家庭实际就是公司,家庭不是自然人了,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同样公司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不是股东想怎样就怎样。家庭和公司具有异曲同工的近似性。 按照这个逻辑来理解,作为入股这道程序而言,男人一般投入资金买房,有时女人没有投入什么资金,但女人投入了许多非货币资金,最新婚姻法。比如生育,那么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并没有表现出来非货币投入的价值。这可能也是大家反响如此强烈的一个原因吧。 二、婚姻法解释三中谈论比较多的是夫妻财产问题,也就是厘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问题,但在解读中,我们过多关注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关注"共同财产"。实际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婚姻方面的立法都会对夫妻财产问题做出规定,据说各国还不一样,美国和英国一样,德国和法国不一样,但基本上是法定的和契约的。中国制定《婚姻法》时,也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制度,引入了法定的一些原则和契约的精神,只不过这些法律条文大家没有多少时间去研究他,一般中国人都认为:结婚后的财产都是婚后财产,房产证在结婚证之前取得的就是婚前财产,而且大多数中国人都比较忌讳搞什么婚前财产公证,觉得这是一颗苍蝇一样的东西会让以后的婚姻生活不愉快。 但事实上中国的《婚姻法》已经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做了规定。按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期间,自己及配偶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开办工厂企业公司以及投资经营的收益都算作共同财产。比如一个全职的家庭太太在家带小孩,对于其丈夫的工资或生意经营收入都是共同享有的。既然共同财产双方有同等的处分权,那么我们如其把目光盯在婚前财产的纠结上,为什么不把精力投向婚后的共同奋斗以及财产监管上呢?要知道婚后按法律规定每收到家里的每一块钱,可能都有你的一份。何谈生了小孩离婚后睡马路呢? 三、资产重组的公司与资产重组的家庭也有近似性。比如两个半路人重新结合,财产问题很复杂。看着http://www.hnfzb.gov.cn。现在好了,根据解释三以及公司化婚姻的理解,1、不用做公证,婚前财产归属了然。2、婚姻后,原来房子和商铺产生的租金作为个人财产。因为解释三中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叫孳息?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孳息和自然增值,被认为是个人财产。3、婚姻后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作为共同财产。4、生活中的支出统一支出,统一收入,有节余作为公积金或投资基金。 有人说,家庭生活中,经济问题就是原则问题,本人不苟同这个观点,但我仍然建议大家可吸收中国公司法的精髓和公司治理的智慧,相信能轻易解决婚姻中的经济问题。而解决了婚姻中的经济问题,婚姻就基本上大大太平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