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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转】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系统解读(下)

时间:2012-02-06 01:18来源:鸽子 作者:梅花雪 点击: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转】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系统解读(下) 五、关于夫妻之间赠与的问题 1、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转】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系统解读(下)

五、关于夫妻之间赠与的问题

1、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一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婚三司法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新婚姻法。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注解:夫妻之间的赠与合同主要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定性为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根据婚姻法总则的规定以及关于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夫妻双方之间应当存在的是相互抚养的义务,这是一个道德基础,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这个道德基础之内产生的赠与具有不可撤销性,而单纯的如房屋赠与,是不能进行这种道德义务的定性的。所以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

六、关于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

1、婚姻法:

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婚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1/1229/195827.html。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三司法解释: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注解:该条款更改的幅度太大,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在婚后实际上大部分父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而不能单纯的依赖房产证上的登记来进行认定,这显然是极度不合理的,这个条款争议性很大,这条款是对婚二司法解释的一种颠覆。相比看最新婚姻法。七、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婚姻的权利保障问题

1、婚三司法解释: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注解:这一条款有益于离婚诉讼程序上的完整,针对现今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解除婚姻中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八、关于终止妊娠的问题

1、婚三司法解释: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学会中国最新婚姻法。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注解:该条规定也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出现的,实际上也是保护女方的权利,在该条的规定下,女方无须经过男方的同意,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女性,这是对女性的一种人权的尊重,这也是考虑到女性怀孕所要遭受的痛苦和代价的一种补偿。九、关于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问题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三司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注解:该款规定应当同时适用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和帮助义务。该条款是根据现实情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的,在婚前首付后,虽然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经济求偿权,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抚养和帮助义务,以及我国法律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规定,虽然对房子没有权利,但是其可以根据共同还贷(应该理解为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占到该房屋买卖时的价款比例乘以现今房屋的价格进行计算增值部分,从而有效的保护妇女的权利。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或是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还款数额的确定问题,保留好证据。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还贷。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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