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 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族的成员,男方 也可以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 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 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理时,应立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 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 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 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 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婚前买房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女性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法院不支持第三者索要补偿,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 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 ,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 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 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 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 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 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 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 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 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 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 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 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 体情况作出处理。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 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 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 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