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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婚姻法颁布 婚后一起贷款买房

时间:2012-02-10 14:28来源:同志三十 作者:马鸣风萧萧 点击:
2008年8月8日,我和老公登记结婚。10号两人一起到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因老公一人月薪达不到贷款的标准,需要增加我的工资,银行才准于我们贷款。我和老公一起签定了银行贷款协议。此后,由公婆赞助交了首付款,房产证上只有老公一人名字,但贷款是我们一起
2008年8月8日,我和老公登记结婚。10号两人一起到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因老公一人月薪达不到贷款的标准,需要增加我的工资,银行才准于我们贷款。我和老公一起签定了银行贷款协议。此后,由公婆赞助交了首付款,房产证上只有老公一人名字,但贷款是我们一起偿还。在此之前,2011年8月14日的新婚姻法还未颁布。请问权威律师,我和老公的这种婚后购房情况,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视为公婆出资赠予老公一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其实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该条规定,首先要明确公婆赞助交首付款的性质,究竟是赠与你老公,还是赠与你们夫妻二人,如果是赠与你夫妻二人,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你老公一人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赠与你老公、或者你没有证据证明是是赠与你夫妻二人,则首付部分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贷款由你们一起偿还,则一起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是以你提起离婚时是否生效为准,所以,只要8月13日以后起诉的都适用该解释。 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的话,房产归老公,你可以得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出资的部分,以及该出资部分所增值的部分的补偿。
不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你老公的 但是对你参与还贷有合理的补偿
我是08年6月和老公登记结婚。11年2月去银行办理的购房贷款手续,贷款协议签的是我们夫妻俩的名字。由于我老公挣的钱都是交给婆婆存,首付的部分我老公说是婆婆出的,房产证上只写了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当时老公也答应把我的名字写上,但是因为我是外省份的,办理购房手续的人员说我是外地的不可以办理购房贷款,所以就没写我的名字。但是贷款是我们一起偿还。请问律师我的这种婚后购房情况是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吗?还是属于老公一个人?如果我想把我的名字加上会受省份的制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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