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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财产如何分配

时间:2012-02-10 16:03来源:淄博房产投资 作者:ElNino 点击:
朋友夫妻要离婚了,请问财产如何分配?他家情况是这样的,男方长期做生意,家里房产三套,都还没房产证,男方手头算上外债什么的大概有一两千W的现金,女方没工作,也没什么收入,还有一个二十几岁的子女,这些都是他们婚后所创造的财富,请问法律是如何界定
朋友夫妻要离婚了,请问财产如何分配?他家情况是这样的,男方长期做生意,家里房产三套,都还没房产证,男方手头算上外债什么的大概有一两千W的现金,女方没工作,也没什么收入,还有一个二十几岁的子女,这些都是他们婚后所创造的财富,请问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法律上女方能分配到多少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你好,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婚后共同创造的财富即为共同财产。女方分一半。
大体上都算作是婚后共同财产,夫妻一人一半,子女已经成年可以具有全民民事行为能力不再需要监护人,理论上女方可以分一半财产。建议男方转移财产。
婚后的收入归属双方共同所有,婚前的收入属于个人,及时保全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潍坊的优秀离婚律师徐振才。
从领到结婚证那一天起,钱存在银行的利息了、房产出租的租金了,股票的配股或分红等,应算为婚后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有过错方的话,对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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