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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配问题

时间:2012-02-10 19:14来源:博龍 作者:穿尚外贸 点击:
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名是女方,结婚已经10年以上,离婚后男方是否有份?还有就是如果银行户头名字为女方而且缺是女方财产,男方是否享有分配权? 离婚后男方肯定有分,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银行卡上的钱。你能证明那钱的确是你的个人财产。那
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名是女方,结婚已经10年以上,离婚后男方是否有份?还有就是如果银行户头名字为女方而且缺是女方财产,男方是否享有分配权?
离婚后男方肯定有分,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银行卡上的钱。你能证明那钱的确是你的个人财产。那么男方就没有分配权

1、如果这房子婚后一直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话,男方有份,因为结婚10年以上,已经符合个人财产转化共同财产的条件。另外如果对于该房子男方实际出资了,不受结婚年限及是否参与使用、经营、管理的限制,照样有份。

2、因为银行里的钱不属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故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最新婚姻法全文。男方也就没有分配权了。


相关法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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