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赔偿的条款,“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一项应
时间:2012-02-10 23:57来源:SICK 作者:水墨长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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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中第二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请问,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在法庭中有力的证明过错方的确与其他人同居的事实? 如当事人目睹或与其他人共同目睹能不能成为证据?或者
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中第二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请问,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在法庭中有力的证明过错方的确与其他人同居的事实? 如当事人目睹或与其他人共同目睹能不能成为证据?或者只有照片或录相这些实物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据,电话通话录音可以做为法庭调查的证据吗?
首先,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 另外,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同居”这一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学习最新婚姻法。 补充一项的是,并非收集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另外,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综上所述,关于婚外情或与人同居造成的离婚案件,如何诉讼还是需要深思熟虑的,更好的方法是咨询一下律师,参考一下律师的建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让第三人充当证人. 电子证据也是可以的.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形式的证据 均可由法庭予以采纳 电话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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