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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关于父母购房归属问题的一点思考

时间:2012-02-11 01:29来源:薛蔷 作者:陈川耻 点击:
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现在结婚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房产是其中最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个人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对当前婚房的归属问题是
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现在结婚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房产是其中最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个人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对当前婚房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探索。

家庭的起源是原始社会末期小型共同经济体的组建。社会财富生产的基本单位是长期以来家庭的基本功能。我从商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相关规定得到了一些启发。我的建议是,结婚的时候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基金,签署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作价出资,并由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注意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包括双方父母和其他人,如双方父母愿意资助,须先转让给子女。该基金须经专门机构登记,成立后独立封闭运作。

该基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的存在形式。房产的首付和之后的按揭还贷,都通过该只基金出资。如果夫妻一方个人另行出资,则只能算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而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家庭资产如装修,家具,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抚养费等,也都可通过该基金出资。如该基金进行股票,基金,黄金外汇等投资行为,则所得收益按出资比例分红,损失也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这样,家庭共同资产的投资与个人投资便分离开来。

这样的话,夫妻资产产权明晰,权属明确,按照出资比例决定发言权,有利于提高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对比一下http://www.hnfzb.gov.cn

日后一旦离婚,财产分割便相当清楚便捷,不易发生纠纷。就如同公司法人清算一样。

例如,一套房产价值200万,首付60万。夫妻双方设立基金100万,约定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从该基金中支付首付50万,即男方出资30万,女方出资20万。男方另行单独出资10万。之后的还贷双方各付一半,既可通过该基金还贷,也可通过双方自行出资还贷,即双方各付70万。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对该房产的出资为:30+10+70=110万,女方的出资为20+70=90万。即男女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5%和45%。再根据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估价。如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现金补偿。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创造了空前的生产力,改变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合理的家庭资产配置模式也一定能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sflz学法律的?

同意ls加名字才是问题关键

以离婚分割财产不吃亏为目的的结婚是杯具滴

女方提出加名字。不在新婚姻财产条列之内,所以女方提出加名字怎么办?

偶认为,解释三,很失败的一点,是没申明,父母出资的婚前房子,一方婚前的房子,不允许强制性加未婚的另一方的名字,即使要加,要看自愿,如果非自愿,即使离婚了,仍考虑其来源,与离婚一方无关。否则,规定再多有什么用呢,一加名字,婚姻法就敌不过物权法了。

事实上,一直以来,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也是考虑到房子的最初来源来分割财产的,并没有完全按照产权上的名字来平均分割。既然如此,婚姻法何不干脆明文公示,一切以其最初来源考虑,不考虑强制要求的加名字获得地不当得利。尤其那种强制要求将公婆的名字去掉,最后公婆老无所居的。婚姻法在这方面考虑太欠缺了。

君不见,有多少未婚男女,均提出以加名字为结婚前提,否则就不结婚。太离谱了

楼主很犀利~

从此我相信真爱了,让那些傍大款、追富二代的拜金女飞吧。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子,如果女生硬是要加名字的话,这种女孩不要也罢。至少我没见周围有这样的女生。大多数人都是讲道理的,毕竟现在房价那么高,结婚就分你一半,凭什么?如果男方真的爱你爱的要死愿意加就算了,如果人家不愿,硬要加,并且以分手相威胁,这个真是很无语。

如果男方只是付了首付,女方需要包揽装修家电,并且一起还贷。我相信也没哪个女生傻到不要对方加名字。全上海这样包子女的一家估计都找不到。同理,如果这样的情况下,男方还不愿加,那么这种男人不要也罢。

这两天也因为新婚姻法和很多人争论,同样是女生,我只认为有些女生真的是太那个了。

回12楼(林染)的帖子

加名字初衷,就是想到离婚吧

其实上海高院前些年就已经出台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解答,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三内容差不多,这次司法解释只不过是推广到全国而已,对上海影响不大。其实很多人对于司法解释三有误读,以为房产证上只写一方名字就意味着另一方什么都得不到,其实司法解释只是解决了一个房子产权归属的问题,否则一旦离婚,为了谁拿房子谁拿钱会很搞的,现在的话就明确了房子产权归一方,另一方如果有参与还贷等贡献的话,还是可以根据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现金补偿的。至于那些对购房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却要求获得房子份额的人,我想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做出客观的评价。

正如很多人所分析的那样,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相当一部分人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其实也蛮好,这个问题总要面对,还是乘早解决比较好,如果双方都对购房做出了贡献,比如参与婚后还贷,那么双方的名字都写上去无可厚非;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另一方未出一分钱却要求写名字,那么全款买房的那方自己要考虑清楚后果,如果愿意接受对方要求的话,则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一半份额,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处分,也别拿什么受胁迫无奈等理由说事,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责。当然,即使是这样,上海高院的解答也做出了说明,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另一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双方婚后很快就离婚(例如一两年内),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考虑到双方的出资情况,未出资的一方拿到的份额会少于一半。

回14楼(morgen)的帖子

加名字的什么最讨厌了

女人有钱自己买套房给男人住不得了,产证写女人的名字,离婚房子归女人,男人净身出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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