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最新婚姻法 >

关于“家事代理权”,朋友能再通俗地解释一下吗?

时间:2012-02-13 11:48来源:万俟成 作者:琚建波 点击:
刚才看过了朋友的解释,觉得里面的话太过专业,不太容易理解。比方说“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中的“时相互代理的权利”该如何理解 家事代理权又称日常事务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论上皆将其作为配偶权
刚才看过了朋友的解释,觉得里面的话太过专业,不太容易理解。比方说“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中的“时相互代理的权利”该如何理解
家事代理权又称日常事务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论上皆将其作为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看,2001年《婚姻法》在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可以认定,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在我国已经得到大体确立。《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最新婚姻法。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日常需处理的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对于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uixinhunyinfa/2012/0129/425503.html

举个例子吧,比如夫妻两人,老婆一个去买房,但以老公的名义签了订房合同,交了定金,后来觉得不愿意了,就不能以老公不知道、不同意为借口要求退回定金。老婆的行为可以认定了行使了对家事代理权,老公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旨在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契约;凡由一方签约的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德国男女同权法》草案规定:“夫妻均有处理日常家务之权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从代理角度讲,英美法国家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源于事实的推定,它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方面的代理是一致的。根据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妻子以丈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即认为妻子享有代理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