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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

时间:2012-02-14 04:38来源:那時明月朗 作者:上荒岛 点击:
内容!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1.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
内容!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1.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还有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等。法典的基本特点:首先,它明显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为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汉谟拉比法典”石柱上,共包括282则条文。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归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条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此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编辑本段发现
  在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工作。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柱。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像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象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 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长1.65公尺,底部周长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与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高0.65公尺、宽0.6公尺)。浮雕下面是围绕石碑镌刻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书写的。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发现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条文,是人们研究古代巴比伦经济制度与社会法治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文物;同时,它还是古代巴比伦艺术的代表,尤其因为古巴比伦王国流传下来的艺术品十分罕见,所以这个石碑就更加显得格外珍贵,石碑的雕刻比较精细,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满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伦人的太阳神沙玛什向汉谟拉比国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魔标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象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著名法典。众所周知,古巴比伦王国位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大体相当于今天的伊拉克,如果这部法典是“真身”,又怎么跑到苏撒去了呢?原来,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今天伊朗迪兹富尔西南的苏撒盆地有一个强大的奴隶制王国,叫埃兰(又译“依兰”),古城苏撒就是埃兰王国的首都。公元前1163年埃兰人攻占了巴比伦之后,便把刻着汉穆拉比法典的石柱作为战利品搬回到了苏撒。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上台,又把波斯帝国的首都定在苏撒,这个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在石碑被“验明正身”之后,人们又出现了新的疑惑:发掘出来的圆柱正面7栏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巨大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可是,毁去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否则“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共3500行)组成。内容从道德说到国家义务,又说到私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包括诬陷、盗窃、窝藏、抢劫、兵役、租地、关于土地的经济纠纷、果园、实物租赁、商贸、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疗、理发、建筑、船业、租业、委托放牧、雇工、关于奴隶的纠纷等等,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令后人乃至现代人赞叹不已。
  法典中部分铭文(法典第66至100条)在古代就被磨损。据考证,埃兰王苏特鲁克纳惛特约于公元前1150年前后入侵巴比伦尼亚,将该法典石碑作为战利品运回苏撒。大概,他为了在石碑上刻记自己的功绩而使人磨损部分原文。但因某种原因(或许因他不久即逝世)而未能重刻。残缺的铭文部分是依据苏撒出土的法典复本断片复原,部分是依据在亚述古都尼尼微和两河流域其他城市遗址发现的泥板抄本予以补白。法典石碑石质坚硬,书法精工,属于巴比伦第一王朝的典型官方文献。石碑现藏法国巴黎卢浮博物馆。
编辑本段历史地位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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